乘客下车摔亡 客运公司赔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8:1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50多岁的李某下车时从车上摔下伤亡,经交管部门鉴定为太婆自己打开车门摔倒,客运公司不负担任何责任,但死者家属认为李某不可能自己能打开车门,故其家属以合同纠纷案件起诉到法院。昨(5)日,武侯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判决成都川蓉客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

  事发原因:下车摔出死亡

  昨日上午9时,原告汤继根以及两个女儿、孙子来到了判决现场,而客运公司的负责人却一直没有露面,只有一名代理律师在现场。虽然离李某出事已有大半个年头,但汤继根父女仍然显得异常沉重。

  据了解,2006年5月13日晚,李某乘坐一辆由川光路方向开往三环路的401路公交车。晚上7时许,李某在商贸大道二段处从前门下车,就在下车的瞬间,李某从车门摔了出去,经抢救无效死亡。“我赶到现场时,都已经将人拉走了,只有听别人说是怎么回事,但交管部门和客运方都说是我家属自己跳下去的,咋个可能嘛!”汤继根情绪十分激动。他称,老伴平时身体很好,也过得很开心,不可能自己从车上跳下去的。

  交管部门:太婆自行开门

  随后赶来的交警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经鉴定,交管部门判定为李某自行跳车,导致摔伤死亡,由李某自己承担相关责任,并做出以下结论:

  2006年5月13日晚上,冯宣茂驾驶川A-39473O号“成都”牌公交大客车由川光路方向沿商贸大道向三环路方向行驶。19时10分,冯宣茂驾车行至商贸大道二段228号前,该车乘车人李某在汽车行驶过程中自行开车门(前车门)下车时,摔跌于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50分在成都铁路中心医院死亡。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乘客在途中不得跳车……”

  家属不服:不可能自己开门

  死者家属不服交管部门的认定,认为李某不可能有自行开门的行为。为此,7月份,死者家属汤继根及其女儿将客运公司起诉到武侯区人民法院,要求客运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事故交通监察大队车辆技术室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显示:“……整车不合格……右前门启闭无手动开关装置……”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在安全标准不达标的情况下,仍将车辆投放到市场营运,才导致悲剧的发生。“那个车门明明就是自动开关,我妈咋可能自己打得开?只可能是车没停稳,司机就把门打开了,因为刹车的惯性,我妈才被摔出门外的。”女儿汤秀英愤怒的说。

  法院判决:责任在客运方

  根据原告提供的各种证据,法院认为,根据《技术鉴定书》显示,由于该车右前门无手动开关装置,因此,受害人李某不能自行将车门打开,而双方也形成了合同关系,故客运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李某与川蓉客运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首先应当使用合格的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而被告却将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运营,这是造成受害人李某摔伤致死的过错之一;其次,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应该知道车辆在未停稳时不得开门的基本常识,也是导致受害人出事的原因之一。为此,法院判决川蓉客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方共计9万7千余元赔偿金。

  武法早报记者肖蜀韵摄影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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