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8:56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1月5日讯(记者杨黎明通讯员丁麟宏田东)5日,从济南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从今年起,济南市对基本养老金原有的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建立起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新的计发办法对养老金主要构成部分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方式进行了较大调整,就业就参保,退休有保障,缴费年限长,养老待遇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新办法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衡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调节金。同时,为保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顺利推进,保障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在5年内逐步增加到位。

  新办法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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