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病人可设家庭病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8:56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1月5日讯(记者杨黎明通讯员孙海燕李翔)从2007年4月1日起,济南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可在原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社区卫生定点服务机构,以方便门诊规定病种(简称“门规”)病人就近就医。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等4类参保病人可以申请家庭病床。

  从2007年4月1日起,济南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可以在原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社区卫生定点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在一个医保年度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在原负担比例基础上再增加5%,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5%。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不再支付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住院和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医疗机构的50%执行。

  对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的参保病人,符合一定标准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可按一定标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四类人可以申请家庭病床: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的;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的;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医疗确有困难的;其他病情符合住院条件,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需经接诊医师提出初步意见,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为90天,因病情确需延长的,应报济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但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长不超过150天。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最高限定为60元,限额以内的费用,经审核后按规定比例结算,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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