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09:00 新闻晨报

  从4月1日起,本市市民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户籍地、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的一个区(县)内的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门诊和定向转诊诊查费减免的约定单位。市民需要跨区(县)更换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原约定服务期满一年后,可到意向约定的另一区(县)内的任何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凭社会保障卡办理约定服务变更手续,原约定在变更手续后自动取消。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者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市民在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服务过程中,确定需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的,由经治医师开具《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经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凭已办理约定服务的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加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即可进行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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