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征收细则有待制订 2007年度车船税缓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10:1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林荔丹)省地税局昨天向各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

  省地税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开征车船税,停征车船使用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下称“两税”)。车船税在征税范围、税额幅度、减免税规定等方面与“两税”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我省将根据《条例》规定制定具体征管办法,明确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等问题。因此,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市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待以上问题明确后再行征收,原“两税”征收系统可继续使用。车船税税款具体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此外,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工作总局将进一步明确,在总局明确前,各地暂缓开展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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