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开展房地产交易专项检查 严查变相预售商品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10:5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廖海生)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要在10天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商品房,房地产企业不得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否则将会被严厉查处。1月5日,记者从南宁市有关部门获悉,南宁市将开展房地产交易行为专项整治检查行动,重点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严查变相预售商品房

  

开发商按照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该次检查,将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

房价的行为,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从严查处。严查面积“短斤缺两”、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侵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规范合同文本和房产经纪机构

  除此之外,还将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使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共同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另外,还将检查《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情况。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可暂停办理其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这次检查行动还将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开业的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工商、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房产管理部门将联合工商、物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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