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类案件法院必须“重点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11:13 北京晨报

  ■最高法院

  新华社济南1月5日电 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利益协调机制的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5日明确:6类案件须“重点调解”。

  这6类案件是: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对于需要着重调解的案件,可以考虑在审限上采用延长等办法相对灵活地进行把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他提出,当前,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司法调解工作,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力争形成柔刚相济、公信力高的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