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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明确基层所队长问责制 五种情况基层领导须辞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11:58 法制日报
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辖区群众反映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不调查、不报告,致使辖区治安长期混乱的 乱收滥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的 本报北京1月5日讯 记者张域 公安部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基层所队长问责制,规定凡发生五种情况的,所队长要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这五种情况分别是: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辖区群众反映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不调查、不报告,致使辖区治安长期混乱的;乱收滥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的。 意见明确实行岗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凡担任所队长和从事交通事故处理、车管、户籍、行业场所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均应定期交流,以减少环境和人情对民警执法的干扰。 意见要求建立基层所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意见规定,基层所队民警置房购车,民警配偶和子女参与经商办企业,经营洗浴等娱乐场所、安保器材、警用器材,配偶和子女受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本人婚嫁等情况,要主动如实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如实向所属公安机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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