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不得申请驾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12:09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1月5日讯今天,公安部公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规定,驾照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将全国统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次扣12分,吸毒者将不能申请驾驶证。

  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规定要求在4种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要一次被扣12分。这些情形是: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规定还明确了不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群。他们是: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规定明确: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上述情况不能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驾驶证。

  ■《京华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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