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下发廉政建设意见 五种情况领导须辞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12:30 生活报

  本报综合报道日前,公安部党委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结合实际,突出执法特点,明确了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表现了对基层民警的关爱,并明确了一些新措施,其中包括基层领导失职引发严重群体事件须辞职。

  这些新措施主要包括:

  一、明确基层所队长问责制。《意见》中规定,凡发生以下问题的,所队长要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辖区群众反映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不调查、不报告,致使辖区治安长期混乱的;乱收滥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的。

  二、倡导“无违纪所队”创建活动。《意见》中提出要在基层所队开展争创“无违纪所队”活动。县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好争创工作;市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争创“无违纪所队”活动的明察暗访;省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对争创“无违纪所队”活动的总结推广工作。要兑现奖惩,把争创“无违纪所队”活动的成效作为评选“全国优秀公安局”的条件之一。

  三、实行岗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意见》规定,凡担任所队长和从事交通事故处理、车管、户籍、行业场所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均应定期交流,以减少环境和人情对民警执法的干扰。

  四、建立基层所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意见》规定,基层所队民警置房购车,民警配偶和子女参与经商办企业,经营洗浴等娱乐场所、安保器材、警用器材,配偶和子女受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本人婚嫁等情况,要主动如实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如实向所属公安机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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