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管理经验面面观 英日新三国比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12:41 扬子晚报

   英国:力争疏而不漏

  英国在网络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是立法保障和行业自律,并辅之以政府指导。这样看似不严,但在博客、BBS等网络空间尽情畅游的网民如果利用网络干违法的事情,一定会受到查处。

  英国的网络管理工作主要由一个名为“网络观察基金会”的组织负责。这个由英国网络服务提供商于1996年9月自发成立的半官方组织,在英国贸易和工业部、内政部和英国城市警察署的支持下开展日常工作。

  这家基金会为鼓励从业者自律,与由50家网络服务提供商组成的联盟组织、英国城市警察署和内政部等共同签署了《“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协议》。“网络观察基金会”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主要精神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确保内容的合法性等。

  “网络观察基金会”确立的管理原则认为,网络并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对其他媒介适用的法律对网络同样适用。这家基金会据此制定的网络内容管理措施为:

  一、对外开设热线,接待公众投诉。这家基金会在接到公众投诉后,会评估特定网上内容是否违法,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就会通过网络IP地址确定该内容的来源,之后将问题移交给相应的执法机构来处理。该基金会同时还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将该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如果服务商不这样做,将会受到起诉。

  二、设立内容分级和过滤系统,让用户自行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除法律明文禁止的不良内容外,该基金会主张对其余内容分类标注,让用户自行决定是否要浏览。

  “网络观察基金会”在去年成立10周年之际公布的报告显示,英国网上源自本土的非法内容,特别是与儿童色情有关的内容,已经从1996年的18%下降到了0.2%。在被举报的网上非法信息源中,来自英国本土的只占1.6%。

  虽然成效显著,但该基金会认为,英国的网络管理仍面临两大挑战:一是需要进一步加强跨国网络规范合作,互通信息,在全球范围打击网上儿童色情等非法内容;二是需要制定一个能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统一信息评价标准,以更有效认定网上非法信息。

   日本:“实名”传闻引发反弹

  不管是因为东方文化的含蓄,还是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日本网民多数习惯以虚拟身份穿梭于博客、留言板等网络空间。

  2005年6月,日本最大的通讯社——共同社曾报道说,日本总务省决定采取措施推行网络实名制,这一消息在日本网民中一度引起反弹。不过日本总务省信息通信政策局总务科有关人士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日本政府目前还没有做出依靠行政力量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决定。

  日本两家网络公司2006年5月底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日本有过开设博客经历的人公开真实姓名的比例只有6.62%。但匿名并不意味着日本网民就可以不受约束地任意发布信息而不用对此负责任。

  日本2002年就开始实施《提供商责任限制法》。根据这部法律,若网页或BBS上传播的信息对他人名誉等造成了侵害,受害者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公开信息发布者的名称、住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IP地址。根据日本2004年10月修订的一部法律,如果因特网上传播的信息造成重大人权侵害,法务省相关机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这些信息。

  针对如何处理BBS等刊登的集体自杀信息,日本4个电气通信业团体2005年10月也通过了一项行动指南,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警方要求公开自杀预告信息发布者的姓名、住址等资料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应履行的手续。

  正是因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日本网络上虽然匿名用户占主流,但网络空间仍然比较有序。

   新加坡:网络管理严格而务实

  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曾指出,新兴的网络媒体是极重要的战略阵地,对国家安全、社会、人心影响巨大,一旦失守,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必不可少。

  新加坡对网络实行统一管理,但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也有务实和灵活的一面,目的是促进网络健康发展,以服务于国家和社会。

  比如说,2005年10月,新加坡首次对两名在博客中发表种族煽动性言论的年轻男子判刑,旨在警告网上言论自由也有限度。但新加坡总理李显龙2006年也呼吁政府机关要善于利用网络这种新媒体来传播信息。外交部长杨荣文已在新加坡内阁成员中率先撰写博客,并认为博客可以在社会中扮演积极角色。

  早在1996年7月,当时的新加坡广播管理局(2002年后被媒体发展管理局取代)就实施了因特网分类许可制度,力求在不妨碍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对一些重要部门的网络实施某种可行的控制。

  根据新加坡广播管理局互联网络内容指导原则的规定,网上不能包括以下一些信息: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防卫的内容;动摇公众对执法部门信心的内容;惊动或误导部分或全体公众的内容;引起人们痛恨和蔑视政府、激发对政府不满的内容;影响种族和宗教和谐的内容;对种族或宗教团体进行抹黑和讥讽的内容;在种族和宗教之间制造仇恨的内容;提倡异端宗教或邪教仪式的内容;色情及猥亵内容;大肆渲染暴力、裸体、性和恐怖的内容等。

  新加坡广播管理局认为,电子邮件是私人之间的通信,因而不在其管理权限之内。但广播管理局也指出,广泛散发的电子邮件很接近于广播,所以一旦发现有电子邮件危及公共道德、宗教和谐以及国家安全,就要坚决采取适当处理措施。

  根据新加坡广播法的相关要求,新加坡三大电信服务供应商负有屏蔽特定网站的义务。政府有权要求供应商删除网站中宣扬色情、暴力及种族仇视等内容的言论。若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将会被罚款或被暂时吊销营业执照。此外,政府还鼓励供应商开发推广“家庭上网系统”,帮助用户过滤掉不合适的内容。为维护国家团结和稳定,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迄今已屏蔽了100多个包含色情等内容的网站。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