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来论选登:精神病伤害可获公益补偿,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15: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马龙生

  将于3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如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其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根据“公益补偿制度”,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助。(《新华每日电讯》1月5日报道)

  现实生活中,精神病患者惊扰四邻的现象比比皆是。而按照目前我国民法规定,精神病人只是“应由其父母等亲属负责监护”。但是谁都清楚,监护一名精神病人,不仅需要经济条件,更需要极大的精力与耐心。得了精神病,本来就归入了社会弱势群体,其家庭就算殷实,也会被拖入贫困。可以说,精神病人的家属,绝大多数都会力不从心。对病人给邻居等造成的伤害,除了经济上的赔偿压力,更有精神上的巨大歉疚。

  虽然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十分简短,但是此事的新闻价值却并不低———在一个对精神病预警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的大环境下,政府采取对精神病人的加害者予以“公益补偿制度”,确实是史无前例的。在我看来,此举起码在两个方面显示了积极意义:

  其一,“公益补偿制度”虽然形式上是补给受害者,但事实上是对受害者与精神病人家属两个方面给予了资助,有很强的人性化意蕴。受害者要求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当法律规定赔偿责任只能由精神病人家属来承担的时候,由于赔偿能力的限制,赔偿责任落实起来往往并不容易。因为无端的伤害,受害者与施害者家属都背上了沉重的生理和心理压力。而“公益补偿制度”的推出,虽然可能不足以抚平伤害带来的全部困扰,却能够得到相当的缓解。

  其二,“公益补偿制度”是在为我国更高层次的法制文明创造条件。众所周知,刚刚平息的“邱兴华精神病鉴定”之争,反对者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基于这样的担心:假如邱兴华无罪释放,谁去履行治疗和监护监管的义务?假如他再杀人又该怎么办?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固然是一种现代文明,但那是需要一定社会条件的。否则,在保护了精神病人权利的同时,被精神病人伤害者的权利反而会没人保护,这显然不符合法制精神。杭州市“公益补偿制度”的推出,其意义正在于通过政府的点滴努力,为我国更高层次的法制文明创造条件。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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