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在花城”不姓华?华尘称:决不放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15:5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文/本报记者 黄丽娜 实习生 陈子文 图/本报记者 何奔

  一审败诉的华尘曾设想,若争回著作权,就要还原“美在花城”的地方特色

  华尘档案

  华尘,又名华佛尘。1980年参与创作了脍炙人口的连环画《乐叔和虾仔》;1988年至1992年,组织策划了三届“美在花城———广告模特大奖赛”;1988年至1992年,创作长篇系列情景电视剧《顺意坊》。

  策划、制作第一、二、三届“美在花城”,只花了华尘5年的时间;而“美在花城”与华尘的纠葛,却达近20年;目前看来,这种纠葛还将继续下去。

  今年7月,华尘一纸诉状将他的老东家———广州电视台告上了公堂:“‘美在花城’是我的策划和创意,我是著作权人。这么多年来,‘美在花城’已经成为广州电视台的品牌,但却未付过分毫报酬给我,而且一再改变我当初的创作初衷,这是对我利益的严重侵害。”为此,华尘向法院提出:停办当时正在进行中的第十四届“美在花城”;赔偿经济损失999.9万元人民币。

  

“美在花城”不姓华?华尘称:决不放弃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个人状告电视台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美在花城》节目属于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此产生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作为举办单位的广州电视台应享有整体著作权。虽然原告华尘作为导演曾对节目的编排起了重要作用,但该节目的录制涉及到广州电视台多个部门、工种之间工作人员的配合,而这些工作人员都是在广州电视台领取工资及报酬的。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尘的请求。华尘败诉,并支付全部诉讼费用6万元。

  华尘当庭提出要向高院上诉:“这个官司我要打下去,还要一直打到北京去。”

  从钳工到“路走到了头的连环画家”

  不断转行成为电视人

  年近六十的华尘将自己定位为一个永远有好点子的策划人,但在1988年他策划第一届“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奖赛”这样轰动全城的大型活动之前,他觉得自己只是一个“路走到了头的连环画家”。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华尘还是广州某锅炉厂的一名二级钳工,从“文革”时代的“工人画家”起步,凭着勤奋和天赋,他在美术创作的道路上渐渐顺风顺水,成了小有名气的连环画家,并参与创作了羊城知名卡通形象“乐叔和虾仔”。但就在这时,他人生的转折出现了。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随着电视的普及,连环画市场开始衰落。时任广东画院副院长的林墉,给华尘的美术之路定了一个更为悲观的调子:“你在这条路上已经到头了,成不了大师,因为你前面有太多专业的美术人才。不过你做市场可以,不如去开辟一个新领域吧。”华尘说,林墉的话对当时的他是打击也是指引。在林墉的帮助下,华尘进入了一个自己完全陌生的新领域:电视。

  1987年,广州电视台正在筹备成立,华尘被聘为广告部副主任。电视台是新的,没有节目没有收视率,哪里有广告可拉?为了完成承包合同,华尘决定自己搞个有收视率的节目:“当时我们的广告部自己也会拍一些广告,每次都苦于找不到合适的演员,我把广告、找演员、收视联想在一起,于是有了搞一个选拔广告新星的创意。”

  

“美在花城”不姓华?华尘称:决不放弃

  一个没有退路的选择让广州的电视天线改向

  

  泳装环节差点逼停比赛

  位于珠三角的广州,毗邻港澳,又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屡屡开风气之先。但即便如此,在1988年,选美仍然是一个禁忌话题。为了能顺利播出,华尘打起“擦边球”:“选美不是不让搞吗,我们就不叫选美,叫选拔广告新星大赛。”

  华尘称,“美在花城”是他自己想出来的名字。“叫广告新星大赛什么的,难以给人留下印象,又长又不好听,应该有一个像商标一样的名字。但这个名字难想啊,想了很久都觉得不合适。直到要开始搞了,我路过一个街道的宣传栏,看到‘美化羊城’这个口号,我灵机一动,想到了‘美在花城’。我们虽然是选广告模特,但主题就是美;美在哪里,美在花城。”说起当年的策划初衷,华尘说:“我很坚持地方特色,不限制男女,但一定要是广州人,说广州话。选手要自备紧身衣,要在3分钟内选一件商品,自己创作表演一个广告小品,这些都是第一届‘美在花城’坚持的,而现在都没有了。”

  虽然回避了“选美”的名头,但大赛中的泳装环节还是把第一届“美在花城”逼到了涉嫌选美,要被叫停的危机中。“电视台的领导还是支持继续搞下去的,但当时那个环境,我们是不可能拿到批文的,我就和台里私下君子协议,节目照搞照播出,一旦出了事,由我承担。”

  一经播出,“美在花城”立时在广州造成万人空巷。“当时市民自己架设的鱼骨天线都是向南接收香港的电视信号,但在‘美在花城’播出时段,这些天线都转向了北。”

  自学关于著作权的法律,索赔999.9万元

  对律师没信心出庭自辩

  虽然只亲自制作了头三届“美在花城”,但华尘坚持认为,没有第一、第二、第三届的成功基础,没有“美在花城”这个创意,就不会有“美在花城”的今天。华尘更加觉得,正是因为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使“美在花城”成为一个特定的历史性事件。华尘坚持,“美在花城”不应该是属于电视台的,而是属于他个人的,他才是“美在花城”唯一的著作权人。

  “第一届‘美在花城’创意是我的,而且是以我私人的名义向很多企业借款搞起来的。一切都是我个人冒着政治和经济上的风险,一手一脚创办的。现在我要把‘美在花城’的著作权拿回来,回归这个节目本来的样子。”

  而广州电视台则认为,第一届“美在花城”是以广州电视台的名义举办的。“美在花城”是属于广州电视台集体创作的节目,而不是某个人的。

  除了拿回著作权,华尘还向电视台索赔经济损失999.9万元。虽然涉案的金额不小,但华尘却并没有聘请专业的律师,而是自己一个人搜集证据,一个人出庭为自己辩护。

  “我现在已经退休,不像以前那么有经济实力可以请大律师。其实最重要的原因是,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是一个很新的东西,就是律师也没有几个真正懂的,不如我自己看书学习,边学边打的好。”华尘笑着说。

  关于这场官司的证据和陈述材料,华尘收集了4大本,按他的说法是,“有证据、有依据”。所有的法律依据,都是华尘从法律书籍里自己抄录下来的:“我跑遍了整个广州的新华书店来搜集关于著作权法的书籍。书店里没有的,我就泡在图书馆里抄。”

  他不理解为何“美在花城”一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审判他败诉他不服气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判决———华尘败诉,并支付全部诉讼费用6万元。

  法院的判决书中称,“美在花城”电视节目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它的整体著作权归制片者,但导演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目前我国在这类影视作品制作管理方面,实行许可证制度,而能够取得许可证的只能是单位,不能是自然人。

  “第一届‘美在花城’活动从宣传、初选、决赛都是以广州市电视台的名义进行,原告华尘只是具体的负责人。该节目的录制涉及电视台多个部门、工种之间工作人员的配合,这些人员都是在广州电视台领取工资及报酬的。华尘为该节目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不容置疑,但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人身份的获得。”

  法院认定,“美在花城”电视节目的制片者只能是广州电视台这一单位。同时,“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策划方案”文字作品是华尘的职务作品,华尘是该作品的作者、著作权人,广州电视台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这样的判决结果,在华尘意料之中,但华尘没有想到,他想出来的“美在花城”一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定。

  判决书中认为,“美在花城”一词,“花城”两字是广州的别称,与“美”、“在”两字连在一起,构成一个普通的词语,类似一般的口号、标语,并不具有独创性。

  “‘美在花城’的官司,虽然一审我败诉了,但是我还会打下去。”华尘已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虽然现在退休了,但十几万的诉讼费我还缴得起。就算这个官司最后打到北京,我都要打。”华尘称自己,“要做的事一定要做成”。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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