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父亲”散布“儿子”隐私触犯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20:00 光明网
毕文章

  昨天上午7点半,朱女士送孩子到海淀区一所小学上学,发现校门口聚集了很多家长,他们在看宣传栏里的一份公告。张贴公告的男子称,该校一名小学生不是他的亲生儿子,因其生身父亲未赔偿他精神损失费,所以他要公开这些情况。(《京华时报》12月30日)

  那个男子在公告中称,儿子6岁时,他发现儿子是妻子与别人所生。随后,他和妻子离婚,并将儿子的生父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儿子的生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6万元,但赔款迟迟没有到手,“所以我要公开这些情况”。这份公告旁边,他还贴出了法院的判决书。

  那个男子的做法非常不道德。公告上明确写出了那名小学生所在的年级和全名,有的家长称那个孩子确实是该校的学生,“很多家长都很气愤,认为这样公开太伤害孩子了!”我非常鄙视那名男子的做法。你们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你在解决矛盾的时候一定不能伤害到孩子。你的行为非常不理智,十分荒唐,特别可恨。你们成年人之间的事情应该自己解决,千万不要牵扯到孩子。即使孩子的生身父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你也应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那个男子的做法已经触犯了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这个男子张贴的公告涉及了未成年人的隐私,肯定是不妥的,显然是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不幸中的万幸是这件事情没有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学校方面发现那个男子张贴的公告以后,立即将它们清除,应该没有学生们看到,也不会在学生中流传。希望那个男子能够充分认识自己的严重错误,立即去公安部门自首,争取宽大处理。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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