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已有定论 法定赔偿为何久拖不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07:06 扬子晚报

  昆山市联冠包装配套件厂电工唐海波2005年7月在工作中不慎摔伤,虽然工伤鉴定和劳动仲裁都有了明确的结论和裁决,但这起本来不大的劳动纠纷至今仍未解决,唐海波就此向本报反映时说,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厂方想方设法来拖延,这让他苦不堪言。

  工伤之后被开除

  2005年7月28日,唐海波在新厂房施工中从3米多高的梯子上摔倒在地,跌掉3颗门牙,左手腕骨折,被送至医院治疗。8月30日,经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此后,因工伤补偿与厂方交涉未达成一致意见,10月下旬,唐海波向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10月27日,厂方以“不配合工作”为由将其开除,并责令其当天离厂。

  2005年11月22日,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鉴定结论,认为唐海波伤残“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6180-1996)九级”。因双方一直未就工伤补偿达成协议,同年12月19日,唐海波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6年2月20日,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起纠纷做出裁决:厂方“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伤残补助金11584元、工伤医疗补助金3300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4640元,三项合计59224元”,此外厂方还要支付工伤鉴定费230元、仲裁费400元。

  唐海波被“开除”后,重新在杭州找到了工作。但为这起未了结的工伤纠纷,他奔波苏杭之间,不断地用电话与厂方联系。

  厂方告了唐海波

  就在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即将生效的前几天,今年3月7日,联冠包装配套件厂一纸诉状将唐海波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伤情与鉴定结论明显不符”,“现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重新进行鉴定”。3月27日首次开庭后,法院同意对唐海波的工伤进行重新鉴定。但在大半年的时间里,唐海波多次与厂方联系,却未得到对方的积极回应。

  “联冠”厂人事部陆绚丽部长说,重新鉴定工伤拖了这么长时间是因为唐海波不配合所致。唐海波则称,自己是受害者,要求工伤赔偿,怎么会不配合呢。经双方反复磋商后,定于2006年12月26日到南京办理工伤鉴定手续。

  当天早晨,唐海波在杭州打电话与陆绚丽联系,陆说已到车站了。唐海波快到南京时,又一次打电话给陆,陆说自己突然生病了,已在中途下车回苏州。12月27日,“联冠”厂又派了一名王小姐到南京,双方到场办了工伤鉴定的手续。为此,唐海波在南京多呆了一天。记者从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了解到,王小姐带来的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复查报告表上的日期是“2006年8月16日”,至此整整过去了4个多月。

  “拖延”对谁都不利

  记者从南京的几家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近年来,劳动纠纷引发的官司不断增加,在这类官司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经不起精力、经济和时间的消耗。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倪善桥律师分析说,不少纠纷是其中一方不服仲裁,诉至法院;一审不服再上诉;即使终审判决,还有拖着不执行的,常常要花上两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另一个方面,老板们这样做虽然有降低赔偿数额的动机,但不排除有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的目的。

  昆山市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朱晓明法官认为,作为被告的“联冠”厂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法院依据原告要求对唐海波工伤复查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这起案件拖了这么长时间,应该尽快解决,这对双方都有好处。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叶女士介绍说,接到这起申请后,鉴定委将很快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复查鉴定,有了鉴定法院即可审理判决。由于是原告要求唐海波重新鉴定的,一旦原告败诉,唐海波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倪善桥律师也认为,唐海波应保留好证据,可以对原告进行反诉。

  李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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