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判决政府组织强拆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07:1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新华社杭州1月6日电】(记者 应曲川)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宁波余姚市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作出一处罚决定,认定市民朱利峰未经审批,在自己住宅四周建造违法建筑,责令于同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并告知朱利峰,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朱利峰不服处罚决定,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认定余姚市规划局处罚决定合法。期间,余姚市人民政府依照上述处罚决定,组织力量强行拆除了朱利峰的违章建筑。

  2006年2月,朱利峰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余姚市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余姚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规定,余姚市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拆除,作为下级政府应该执行上级政府的规章。

  在诉讼请求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之后,朱利峰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认为,城市规划法第45条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律对执行程序和执行主体有明确规定、且未授权地方政府规章可予变更的前提下,《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不能作为余姚市人民政府证明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因此确认余姚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拆违”行为违法。法院同时撤销了余姚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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