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官司将由基层法院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07:21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将适当放宽;同时,婚姻家庭等8类案件原则上也将不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而由基层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按照案件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个因素,划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但是,现行级别管辖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案件标的额虽大但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增多的趋势日益明显,继续单纯地按照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将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纠纷发生地法院调处矛盾具有便利和优势,以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有些民事案件,主体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或不平衡,纠纷发生地法院审理压力大,不利于公正司法。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考虑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问题时,要考虑到以下因素:高级人民法院今后承担的审判监督任务将增加,必须充分注意控制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对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可以适当放宽,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为便于在当地及时化解矛盾,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另讯曹建明表示,要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逐步实现合议庭负责制。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院长、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