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司机不关车门 小偷挣脱逃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07:53 长江商报

  失主要求车队给说法车队:停靠站时,司机不可能弃车追贼

  本报讯(记者 张勇军)日前,一男子在武汉青山建设三路车站上一辆588公交车时手机被偷,他随即抓住两名小偷,然而,公交车车门大开,小偷趁乱逃脱。为此,该男子来到588路公交车车队讨说法,他认为,当时公交司机有义务关上车门协助抓小偷。昨日,588路公交调度站一负责人证实了此事,但他表示十分无奈:靠站时司机不可能弃车追贼。

  乘客:车门大开让贼逃跑

  这名乘客投诉说,1月4日下午5时10分左右,在青山建设三路车站,他乘坐一辆588公交回汉口。在上车投币时,手机被小偷偷走,当时他就抓住了两名小偷的衣服。他认为,事发时,司机应当关上车门,有义务和责任协助乘客抓住小偷并送至公安机关处理,但是,司机大开车门,任小偷逍遥法外。

  该乘客第二天找到了588路公交车车队讨说法,但车队的回复让他并不满意。

  靠站时被偷,车队也很无奈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588路公交调度站。一位左姓站长说,前日下午,这名男子前来反映过这件事,他耐心做出了解释。他认为,如果公交车停靠车站、乘客上下车时有物品被偷,司机不可能把车扔下追小偷。但是,如果乘客在行驶的公交车上被行窃,司机打开车门放走小偷,那么这名司机将会受到批评教育。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机有帮助乘客抓小偷的义务。

  一名588路公交司机也表达了他的无奈:这些小偷总在青山一带“晃”,司机每天都要经过这些路段,他们不愿意得罪这些小偷。

  律师:公交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琳认为,根据《合同法》,乘客从上车买票开始,实际上已和公交公司达成了运输合同约定,公交公司有义务来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公交司机明知道有小偷在对乘客行窃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应视为违约。武汉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褚中喜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该案中,公交司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政治处匡文华警官。他称,年关已近,窃案发案率将上升。“现在不少市民面对小偷时,有一种怕事的风气,这导致小偷越来越猖狂。因此,大家搭乘公交车一旦碰到小偷,一定要大胆,也一定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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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司机放走劫匪被判无责

  据信息时报 公交车上被抢,司机受威胁放走劫匪有没有错?一起乘客状告公交车司机放走劫匪的失职违约纠纷,历经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法院近日最终认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

  去年3月19日下午,湖南姑娘成某乘坐广州301快巴时被抢走手机,随后,劫匪大声命令司机停车给他们下车,该车司机便先后两次停车让这伙“得手”的歹徒下车。事后,成某找到公交公司理论,指责司机“放走”抢匪,要求赔偿她的损失。但公交公司不同意,认为只凭一张报警回执并不能证明成某被抢。双方协商不成,成某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

  此案历经番禺区、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番禺法院一审认为,在没有破案前,只有成某一方的说法不足以证明其被抢劫,以证据不足判决成某败诉,成某随即上诉到广州中院。意外的是,广州中院终审虽认定成某被抢确有其事,但结果依然是公交公司赢了官司。

  广州中院认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作为受害者的成某应该报警由警方破案后挽回自己的损失。在该案中,司机出于自身及乘客的安全被迫停车,在当时的紧急情况,这是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因为司机不具备在面临刑事犯罪时立即反抗的义务,他的义务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提醒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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