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在花城》原策划人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09:18 南方新闻网

  《美在花城》原策划人败诉

  一审宣判驳回华尘近千万索赔请求,广州电视台享有该节目整体著作权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实习生蒋结桃通讯员穗法宣)近日,华尘(又名华佛尘)以广州电视台侵害其“美在花城”著作权为由索赔近千万元一案在广州中院判决。

  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广州电视台享有该节目的整体著作权,广州电视台举办第4至第14届《美在花城》活动并未侵犯华尘的著作权,由此判决华尘败诉。宣判后,华尘当庭提出上诉。

  1988年第一届《美在花城》在广州电视台播出,引起全城轰动,华尘当时是广州电视台广告部主任,并且是第一届《美在花城》的策划人、组委会主任。至今经过18年的发展,广州电视台已举办了14届《美在花城》。

  2006年6月年6月15日,广东省版权局为华尘的《美在花城》进行了登记。2006年6月,华尘以《美在花城》著作权人合法利益被侵犯为由向广州市中级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广州电视台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立即停止第14届《美在花城》所有活动;并向其赔偿999.9万元。

  华尘诉称:《美在花城》是由他当时负责的广告部策划、由广告部自己投资举办的,相当于现在的制片人形式。虽然他当时是广州电视台的职工,但这个作品不是他的“工作任务”,也不是由电视台提供的资金、设备、资料完成的,所以,这不是所谓的职务作品。即使属于职务作品,按照法律规定,所在单位也只能有两年的使用权,但广州电视台已经超出时间期限,严重违法。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广州电视台是《美在花城》节目的制片者,享有该节目的整体著作权,“美在花城”一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策划方案”文字作品是职务作品,华尘是该作品的作者、著作权人。广州电视台在举办第4至第14届《美在花城》活动中并未侵犯华尘“《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策划方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华尘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南方都市报)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