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不是时代“侠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09:18 南方新闻网

  街谈

  公共汽车就是一个流动大客厅,车厢就是一个城市的缩影。因此,广州去年岁末高调庆贺“友爱在车厢”20岁生日,重唤“和谐”人际关系。

  不过,新时代的“友爱”碰上新问题,公交司机是很容易碰见偷盗、抢劫这类事情的,上月16日,深圳17路车的女司机和众乘客力擒劫匪,传颂一时。这样的好司机可谓“勇”,自然应该获得人们的称赞嘉奖。那么在公交车上面对偷盗抢劫无动于衷甚至开门放盗的司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受到责罚呢?

  据报道,去年初,湖南姑娘成某在301线快巴上被抢走手机,司机两次停车让这伙得手的歹徒下车。成某认为司机停车将劫匪放走,是失职和违约行为,她要求汽车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类似的事情在法律关系上是很清楚的,广州市法院认定:司机出于自身及乘客的安全被迫停车,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这是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因为司机不具备在面临刑事犯罪时立即反抗的义务,他的义务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提醒责任。

  争议来自道德方面:司机是否具有正义感,是否应该“见义勇为”。因为长期以来“见义勇为”被当成一种美德加以传颂,甚至有人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而现在,当人们听到越来越多的冷漠的事情之后,“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之叹便有了根据。

  “见义勇为”出自《论语》,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义,宜也,就是应该做的事。孔子的意思是说,看见应该做的事情就要勇敢地去做。那么,当面临抢劫时,什么才是应该做的呢?

  据说西方社会是这样的:一名超市收银员在遇到抢劫时,其“见义勇为”是这样的:要钱给钱要物给物,给完了还要对强盗说:“用袋子给你装上好吗?”他们在面临抢劫时的见义勇为,是保护安全,而抓贼的“勇为”,则是警察的事情。

  在中国的“江湖”上,“勇为”清楚坚定如律条,电视剧《水浒》的主题歌高昂地唱道: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江湖中人说,出来混,最重要的就是一个“义”字。那些行侠仗义、除暴安良的侠士们,历来受到传颂。

  在那个虚拟的江湖中,义不仅是侠士们的道德精神追求,更成为了他们的职业,他们似乎就是干这一行的。江湖中,警察总是缺席,侠士取代了他们的角色,虽然他们并不花纳税人的钱。

  当人们习惯性地称颂并期待侠士,也同样习惯了警察的缺席,现代社会也习惯性地被当成江湖。在公交车上遇到抢劫,自然而然地,人们期待在这个封闭空间里最具“权力”的司机能够像侠士一样挺身而出。

  不过话说回来,司机因为处置合理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并不等于公交公司也没有赔偿责任。有论者认为,司机处置合理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他是为了全车乘客的安全。换句话说,是为了使公交公司和众乘客的经济合同得到圆满的履行,因而才不惜选择和成某一个人的经济合同违约,用小的损失保证大的利益。那么,对于这一个人违约,公交公司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我觉得这个意见中肯,值得参考。

  庄之非蝶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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