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不能抵消死亡补偿金 中山一企业 出了钱仍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09:2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雪芬通讯员/王红雨李志金)从湖南到中山市某自行车零件厂打工的周小宁,在一次外出宵夜时遭遇车祸身亡。其养父周志雄承诺工厂给予万元捐款后保证不再“找事”,不料3年后他要求工厂给付非因工死亡补偿金。

  收到万元签协议私了

  2001年2月5日晚,上夜班的周小宁借了一辆无牌摩托车悄悄溜出厂区去宵夜,途中突遇车祸身受重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小宁死后,家境贫寒的周志雄向自行车零件厂发出一封求援信,信中写到:“……到如今我儿出车祸死亡的抚恤金都未拿到。那是用生命换来的抚恤养老金呀……请求你们不管用什么方法(包括员工捐款)援助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作为依靠死者供养人口的生活依靠其中的一小部分。我们保证不找一点麻烦。接到援助金时我会交保证书给厂方和劳动部门,绝不失言。”

  2001年7月27日,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见证下,工厂向周志雄支付了1万元,该厂的《现金支出凭证》中写明:“兹由自行车零件厂付给交通意外死者周小宁的养父周志雄生活慰问金捐献款1万元”。周小宁的生父代表家人出具一份《保证书》,写到“……周小宁的遗属生活困难,出于同情,集体捐献死者周小宁的遗属生活慰问金1万元整,周小宁的遗属在此作出感谢,保证不再为周小宁死亡一事滋扰自行车零件厂和要求任何的捐献,不再向任何部门就事故提申诉。”

  索赔“死亡补偿金”

  自行车零件厂拿到保证书,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不料,拿到捐款的周志雄开始要求对周小宁的死亡作工伤认定。2004年6月4日,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小宁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周志雄不服,先后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院最后仍维持了非工伤认定。2006年4月3日,周志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全胜公司(自行车零件厂2004年因转制被注销,其债权债务均由全胜公司承继)落实周小宁非因工死亡补偿待遇。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全胜公司支付周志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7723.7元。

  全胜公司不服,向中山市法院沙溪法庭起诉称,周小宁死亡后,其亲属与自行车零件厂在劳动行政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非因工死亡补偿的调解协议,由该厂支付1万元作为对周小宁非因工死亡的补偿,周志雄当时书面保证不再向任何部门申诉。双方既已达成了协议,就应当依法按协议执行。

  捐款不能抵消补偿金

  中山市沙溪法庭经审理认为,全胜公司付给周小宁养父周志雄的1万元为生活慰问金捐献款,不属非因工死亡补偿金。全胜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周志雄非因工死亡待遇。周志雄并没有放弃向法院提起诉讼、放弃享受职工亲属抚恤福利待遇的意思表示。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周小宁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17723.7元死亡抚恤待遇。一审宣判后,全胜公司不服,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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