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作秀大王比街头骗子更应受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09:53 东方网

  一名4岁女孩双手举着写有“为谢救命恩,我为作秀大王叔叔的《作秀为王》找出版商”的牌子,在北京2007年出版物订货会现场来回穿梭,引来不少出版商驻足围观。昨日下午,曾操作过深圳“百丐宴”、“地铁唐僧化缘”的“作秀大王”比特带着他救助过的“大肚女孩”小倩来京推销新书,现场多名市民对比特借助4岁女童炒作自己新书的行为表示质疑。对此比特承认“的确存在炒作嫌疑,但不会对孩子造成伤害”,强调“街头抱婴儿乞讨多有欺骗性,而小倩的作秀是真实的、自愿的。” (1月6日《新京报》)

  女童多大?不过4岁,懵懂无知,只怕连“作秀”何意都不知,“作秀”是不是“真实”、“自愿”,并非比特所能妄断和代言。法律有明确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作秀大王要作秀,大可去找女童爸妈,而非女童。

  4岁,应该在做什么?或则玩,或则念幼稚园……总而言之,并非公众场合抛头露面,从事与之心智水平发展不相适应的社会活动、商业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之四有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作为公众人物的比特,之初对患病女童救助,自然出于一片爱护之心;而今此举,则不免有悖初衷、出尔反尔,理应受到谴责。

  至于此举会否“对孩子造成伤害”?一则,就生理言,女童“现在虽已康复,但抵抗力仍然比较低,容易感染”——谁也不能保证,理应小心谨慎为宜。其二,就心理言,诚如有出版商认为:“对年幼无知的小倩是不公平的,也会影响她以后的成长。”,亦有道理,至少属隐私权范畴的肖像、病情等个人信息广为流布,很可能会有负面影响。无论在比特,还是其父母,都是不负责任的。

  而作秀大王目的,只在推销新书,谋一己之私利,而竟不惜至此。孟子有云:“己所不欲,毋施予人”,敢问如是自己女儿,且刚患过一场大病,将心比心,会这么做吗?如果说街头抱婴儿乞讨,或多有迫于生活上的无奈,而有可原宥之处的;那么比特则积极主动,只怕比于乞丐,而更有不如。


作者: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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