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能承受的碾轧(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11:5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生命不能承受的碾轧(图)

  车祸现场示意图。核心提示2005年,河北省某单位28岁的专职司机马英豪开本田车在石家庄街头撞倒一行人后掉转车头,对倒地的伤者“二次碾轧”。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底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5日,马英豪被执行死刑。案发后,马英豪始终坚称其碾轧并非故意。

  此事发生后引起广泛关注,一时成为坊间和法律界议论的焦点。马英豪被处死后,这个案件由于其特殊的社会意义,再次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反思。

  事件回放

  街头电子眼

  留下“二次碾轧”铁证

  时间:2005年12月27日22时40分左右地点:石家庄市青园街市政协门口

  当时,马英豪和几个朋友喝完酒后,想去歌厅唱会儿歌,他们分驾两辆车在青园街从北向南行驶。马英豪刚刚喝了些啤酒,开着一辆黑色本田轿车,车上还坐着他的朋友王力(化名)夫妇,后边不远,他们的另外几个朋友开着一辆银灰色凯悦车,一起往歌厅赶。

  马英豪开车从青园街由北向南行驶,速度不算慢,到石家庄市政协门口附近时,在逆行车道将武志身撞倒,武的身子由于撞击飞到由南向北车道的中间位置,马英豪则继续南行约80米,在青园街与中山路交叉口的北侧靠右处停车。稍微停顿后,马英豪又驾驶该车掉头返回,在右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这时,在他车辆的前边,出现了两辆出租车,两辆车都谨慎地从躺在地上的武志身身旁绕开去,很快马英豪的车开过来,车轮却再次从被害人武志身的身上碾过去,又拖着武志身继续往北行驶约30米,再次掉头,马英豪的车停在青园街西侧非机动车道上,武志身则掉落在青园街西侧的绿化带花池旁边。

  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下了事件发生的全过程。

  但是,事情的关键还在于,这悲惨的一幕,究竟是巧合,还是马英豪有意为之?这是一场交通肇事,还是一起故意杀人刑事案?

  随着案件的一步步深入侦查,那段时间内马英豪身边的人叙述以及目击证人的指证,逐渐还原出了一个清晰的法律事实。

  目击证人

  我目睹了撞人全过程

  王力(化名)是马英豪的朋友,事发当时,他正坐在马英豪副驾驶位置上。他后来多次在公安机关以及法庭上讲述那不堪回首的一幕———

  那天,他们喝完酒,马英豪就开上了那辆本田,王力则坐在副驾驶位上,在去唱歌的路上,又接上王力的爱人,其爱人坐后边。

  他们从谈南路左转上青园街时,他记得,马英豪的车速很快,约每小时七八十公里,他在一旁提醒着马“慢点慢点”,突然就看见前面有一个人,他说了一声“前面有人”,马英豪点了一下刹车,但车没有刹死,紧接着就撞上了那人,车又往前开了十几米,玻璃撞坏了,什么也看不到,车往前开了十几米后靠青园街快车道的右侧停了下来。

  马英豪问他,“撞了什么?”王力说,“撞人了。”马英豪说“回去看看那个人吧”。这时,王力发现自己的手被划破了,马英豪开车门往后看了看,就在青园街上左转掉头沿青园街北行,这时候,王力一直看自己流血的手,车走着走着,听到“咯噔”一声响。

  他一惊,“小豪你干嘛呢,你碾人了你知道吗?”马英豪说:“人在哪儿呢?”

  这时,王力感觉到马犹犹豫豫的,但还是接着往前开车把车头掉了过来,开到了岔口。马英豪下去看了看车下,人果然就在岔口那里躺着呢,他把车调到便道上停到了那里。

  马英豪傻了一样地说:“怎么办呀?”

  王力说,“你触犯刑律了,这一下你把自己毁了。”王力让他赶快下车报警,还没来得及报警,“110”就来了。

  另一个目睹这个过程的是过路人孙强(化名)。当时,孙强正骑着电动车沿青园街西侧便道往南去上班,走到市委门口南约100米左右时,突然听到后面“砰”的一声,他往回扭头,正看见一个人被一辆黑色轿车撞了出去,那辆车前挡风玻璃凹进去了。孙强就停在那辆车左后方大约三四米处,继续看着那辆车往前走,停到了距中山路约20米左右的栅栏处的自行车道上。这时后面又来了一辆灰褐色轿车,停在黑色轿车左边与那辆黑色轿车并排有十几秒钟。

  后来,就发生了让他更瞠目结舌的事情:那辆黑色轿车左转掉头又往北开过来了,直开到躺在地上那个人的位置,居然碾了上去,他眼睁睁看着车的左轮胎从那人胳膊、胸部生生地碾过去,底盘把那个人带着、拖着走,又转到青园街西侧的自行车道上,人掉到花池子那条南北线上,在两个花池子之间,那辆车才停在自行车道上,不动了。

  马英豪自述

  我不是故意的

  据调查,马英豪是一名专职司机,他没有前科,也没有什么劣迹,从1999年开始上班,在单位里开小车,经常出差,未婚,家里有父母、姐姐等亲人,父母已经退休。

  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马英豪这样描述这个改变他命运的过程。

  他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说,那天聚会时,因为本田司机喝酒比较多,而他相对比较清醒,就开上了这辆本田,上了青园街由北向南行驶,听到“嘭”的一声,挡风玻璃碎了。

  “我什么也没看着,我一下慌了,不知道撞了什么东西,也不知道走多远,刹车停在路边。”他说当时很害怕,心里很乱,想回去看看发生了什么,就掉头回去了。那时候车玻璃碎了,前面看不清,他也是向左(西)看,因为来的时候感觉是在路西发生的情况,后来就感觉车碾着了什么东西,不正常,然后赶紧踩刹车,并掉了头,把车停到了路西的自行车道上,下车看见车后边躺着一个人。后来就害怕得不知所措了,拿电话打了110,没打通,110巡警也到了。

  在法庭上,马英豪也始终不承认自己是故意去第二次碾轧人,“我没看到前边有行人,听见‘嘭’的一声,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停车了,停在由北向南的右侧,王力(坐副驾驶位上)说可能撞人了,……我就开车掉头想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突然感到车颠了一下,感到轧到什么东西了,就又掉头回来停到青园街的自行车道上,路挺窄的。我当时是感到轧到东西了,才想回头看看,又掉了一次头。”

  马英豪为什么被判死刑

  马英豪案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两个家庭的悲剧,更有社会对良知和正常规则的反思。街头巷尾和网民所痛恨的,也不仅仅是案件本身,更是对无良驾驶者的谴责和对法律惩恶扬善的期盼。

  那么,“撞残不如撞死”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马英豪亲属所说的“舆论杀人”是否有理?马英豪一直否认自己故意,为何却又最终被判死刑?在马英豪案尘埃落定之际,记者就读者关心的一系列问题专访了河北省法院新闻发言人。

  记者:从全国热炒的刘涌案到今天的马英豪案,社会上都有一种说法,是舆论的炒作将这些人推向死地,请问,“舆论杀人”说法是否成立?

  新闻发言人:这种说法不对。马英豪案是“罪行法定”而非“舆论杀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这一点绝不会因为舆论的质疑而有丝毫改变。法院和法官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作出判决。当然,舆论会给法官带来一定压力,但这是舆论监督有力量的表现,舆论不仅不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反而能够“凸显”司法的独立。

  记者:马英豪始终没有承认他是故意进行“二次辗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什么最终判处他死刑?

  新闻发言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量刑;没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量刑。”根据现在刑事诉讼法律的原则,口供仅仅是证据的一种,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使被告人未作有罪供述一样可以定罪量刑。在马案中,电子监控录像、几个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侦察机关的实验等等大量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定罪。

  记者:在马英豪案件中,除马以外的任何人都很难去知道当时他真实的内心活动,那么,法院是依据哪些来判决他的“故意”行为,并确定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新闻发言人: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这一点极为审慎,反复审查证据,听取公诉人、辩护人意见,最后认定故意杀人罪,证据充分。

  比如,对于马英豪强调的当时“不知道撞的是人,调头返回是看看撞的是什么,因车前挡风玻璃破损看不见而碾轧了被害人,”这个理由,经查,马英豪撞人后,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王力已告知其撞的是人,此时他已明知撞的是人,但马英豪并未立即停车察看和采取抢救措施;同时,根据现场录像资料证实,被害人躺在青园街北向两条行车道的中间位置,在马英豪驾车碾轧被害人之前,有两辆同向行驶的出租车都发现了被害人而驾车绕行,马英豪既然说驾车返回是去看撞到了什么,那么,理应对路面情况更加注意,而且,根据侦查实验证实,在案发当时的情形条件下,马英豪驾驶前挡风玻璃破损的轿车,能够看到在其撞人路段躺在行车道上的被害人;当马英豪调头返回辗轧到被害人时,汽车有明显颠簸,行车速度明显降低,王力再次告知其轧了人,而马英豪仍未立即停车察看,反而拖着被害人继续行驶30米并再次调头,将车停在路西的非机动车道上。

  综合上面这些情况,马英豪身为有近4年驾龄的专职司机,明知所驾车辆撞人,不仅没有停车察看、抢救被害人和保护现场,却驾车调头返回碾轧被害人,且在第一次被讯问时故意隐瞒调头返回用车碾轧被害人的事实。所以,他为自己辩解的意见不能成立。

  记者:我们知道马英豪在出事第二天就到公安部门投案了,在审理中也提出有自首情节,要求减轻处罚。可是为什么法院最后没有采纳这个意见呢?

  新闻发言人:马英豪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故意碾轧被害人的事实,依照法律,他不构成自首。

  记者:马英豪案件虽然已经盖棺定论,但是,我们仍然无法轻松,因为我们看到了两个家庭的悲剧,请问,这起案件的判决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反思和影响?

  新闻发言人:马英豪案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升级为故意杀人案的过程,同时也再次证明“撞残不如撞死”说法的荒谬。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此案中被告人马英豪再次碾压致人死亡,他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对于这种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而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尊重他人的生命,就是对自己生命的保护。漠视甚至伤害他人生命,自己也要付出惨重代价。

  律师说法“撞残不如撞死”很荒谬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侯凤梅说:撞伤路人又碾轧致死的事件绝非个案,媒体最近接连报道好几起肇事司机二次轧人致死的新闻,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这种情况下,马英豪一案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首先,这一结果从法律的角度昭示,“撞残不如撞死”的说法是荒谬的。从交通事故的实际处理来看,仅就民事赔偿的问题,也不一定撞伤人的赔偿数额比撞死人的赔偿数额高,何况有时肇事者需要承担的后果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要注意两个界限,一个是普通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一个是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可如果把人撞伤后,再回过头来把人碾死,性质就变成了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了,就有可能判处死刑。而且,不论哪种情况,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肇事者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而免除或减轻。

  不过,从这类案件中,我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计算交通肇事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与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较,增加了一些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条款,也将死亡赔偿标准由当地人均收入的10倍提高到了20倍。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此规定存在不足,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如受害人死亡,肇事者主要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在受害人残疾的情况下,肇事者主要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康复费用等。也就是说,如果撞死人,最多赔偿几十万元,还有商业保险可以弥补一部分;而如果把人撞残疾,可能就是个“无底洞”,赔偿数额达上百万的情况都存在。由这个分析可以看出“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这就是“撞伤不如撞死”的成本分析。这样的案例警示我们,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体系还需健全完善。

  从社会意义方面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人均占有率不断提高,人与车的和谐关系亟待改善,司机的道德水准亟待提高。目前,我国机动车数量占世界的2%左右,而事故占到了15%左右。越来越多的人拥有汽车,但基本的汽车礼仪、汽车文明还未形成。从文化层面看,尚未形成车与人和谐相处的文化,不文明驾车、人车对立的现象不断发生,开赌气车、走霸王路者不在少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价值观,尚没有成为汽车文化的核心;从制度层面看,虽然不断完善,但仍滞后于汽车的普及,车祸赔偿中撞死与撞伤存在的不合理的“剪刀差”就是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碾轧”事件不仅是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也应当引起对交通法律制度、司机道德底线的思考。马英豪的案件结果给广大司机的警示是珍惜他人的生命,也是珍惜自己的生命!

  市民观点

  谴责无德司机

  马英豪案新闻发布会当天,记者又对此案进行随机采访。

  在某单位开小车有20多年驾龄的王师傅说:我很关注马英豪案,觉得判决也很公正,社会当然不能纵容这样的行为,也听说过“撞死了一次性给钱,撞残的话终身养着”的说法。但出事后,要首先救人,能抢救抢救,绝不能再碾一下。我最近连续听到全国有好几起“二次碾轧”的事,我觉得是有些人特权意识太重,以为有钱就行,所以,这个判决在全国都会引起反响的。

  更多的受访者表示,“二次碾轧”违背人性,希望马英豪案能够给那些无良司机提个醒:“轧伤不如轧死”的恶规则,只能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更大的悲剧。也希望这起案件所引发的问题能够引起一些单位和司机的重视,这样的事件今后不要再发生。据《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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