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实施首日广东律师向有关部门呼吁“同命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14:08 法制日报

  广东律师周玉忠选择了2007年的第一天,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开始实施之日,向有关部门递上了可能是监督法实施以来首个以公民个人身份提交的建议书。

  周玉忠律师在建议书中写道:“《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法律相抵触,且在实施过程中造成很大混乱,已引起严重后果,应立即予以修改或废止。”

  监督法赋予公民建议的权利

  周玉忠律师告诉记者,之所以要选择元旦提交建议书,是要抓住监督法实施这个契机。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必要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监督法给了公民参与监督的机会,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参与其中。”周律师期待着有关部门的回音。

  周玉忠指出,在监督法实施之前,虽然上述司法解释近年来饱受争议和批评,但一直未进入监督和审查阶段。2006年3月10日,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也曾表态将尽快出台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新的规定,但时至今日尚无音信。

  “经过20年的等待,我们才迎来了监督法的实施。”周律师表示,虽然现在自己已是所谓的城市人,但作为农民的儿子和办理过大量涉及农村居民人身赔偿案的律师,以及作为一个公民,他觉得有必要、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审查该司法解释的建议。

  “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赔偿数额上的绝对一致,但赔偿数额上的绝对不合理体现出了法律保护上的不平等。”周玉忠指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必须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当然,在人身损害赔偿实施当中,可能会因地域、职业、收入和家庭状况等因素的不一致而有所不同,但以公民城镇、农村的户籍区别作为赔偿的判断依据显然是不公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作为一名普通的律师,他不可能提出一个完整的法律和理论解决方案。他所能够做的,就是将他在工作、生活中感觉到的事实和问题如实反映给有关部门,从而得以启动这一审查程序。

  《解释》的规定与法律相抵触

  周玉忠接受记者采访时,引用相关法律阐明他的观点。他说,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可见,平等权是现代法治的一项根本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高度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肯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从未规定可以因户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周玉忠特别指出,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尚且如此,制定司法解释自然更不应例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以户籍作为公民遭受人身损害时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属于“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超越了司法解释的制定权限,与宪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公民平等权以及公民人身权应受平等保护的规定相抵触。

  “同命不同价”将造成司法实践混乱

  周玉忠指出,《解释》规定的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对值和绝对值均大幅度下降,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极大混乱,严重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在《解释》实施之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计算赔偿数额。《解释》实施后,人们发现:“生命诚可贵,户口价更高”。

  周玉忠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广东省一般地区为例(均以《办法》、《解释》规定的一般年限,2006年度数据计算),若依《办法》,无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死亡补偿费”为11809.87元/年×10年=118098.7元,“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为11809.87元/年×20年=236197.4元。

  而依《解释》,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为14769.94元/年×20年=295398.8元;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却仅为4690.5元/年×20年=93810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06年,按照《解释》,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赔偿金标准为农村居民的3.15倍,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不但在相对值上降至城镇居民的32%,而且竟然比按《办法》获赔的绝对值也要低出许多,如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少了24288.7元,减少20.6%,残疾赔偿金比《办法》少了142387.4元,减少60.2%。提高赔偿标准是制定该解释的主要目的之一,《解释》规定的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大面积缩水,与制定《解释》的初衷背道而驰。

  周玉忠强调他的观点,人身权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权被侵犯,国家和法律必须提供平等保障和有效救济。以户籍状况决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扭曲了法律的评价和指引功能,并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在故意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下,侵害人可能会因受害人是农村居民而放纵其侵权行为,或人为选择农村居民作为侵害对象。在过失的条件下,侵害人会因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可少予赔偿而感到“庆幸”,受害者却会因为自己为农村居民少得赔偿而觉得“悲愤”。而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时受害的情况下,侵权人为避免较大数额的赔偿,也可能优先选择对城镇居民进行紧急救援。如此,将农民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不平等延伸至人身权领域,这将使得农民的社会地位更趋低下。

  周玉忠指出,我国的户籍制度特定了城市和农村人口这一概念,这在某个特殊时期有其特殊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这一承载了许多社会不公平的户籍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质疑。近年来,我国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正在拆除这道分离了我国城乡几十年的“藩篱”。目前,浙江、广东等省、市已逐步取消了城乡户籍区分。由此可见,这份《解释》显然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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