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规叫停“诉讼乱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14:08 法制日报

  2006年12月30日,与老百姓打官司息息相关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公布,2007年4月1日起实施;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89《办法》”)在一片争议声中终将作古。

  随着《办法》的实施,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将得到缓解。

  同城同案受理费用相差40多倍

  2006年8月25日,律师张凯从北京某区人民法院走出来,他再次看了看手中的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不禁皱起眉头。

  7月7日,张凯受北京市民王晓檬女士的委托,状告某减肥胶囊生产商和刊登其照片的北京某报社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

  王晓檬向张凯咨询此案的受理费用,张凯的回答是50-100元。

  可当张凯带着起诉状到法院立案时,立案庭工作人员给他开出了3510元的诉讼缴费单。

  张凯不解:“肖像权、名誉权案不是按件收费吗?”

  工作人员答复:“原告要求赔偿10万元,本院按照财产案件收费。”

  这该如何向当事人解释?张凯掂量着手中的缴费单:“89《办法》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侵害肖像权、名誉权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50-100元,我以此为据,但该法院工作人员称法院内部文件把带有赔偿的这类案件归为财产案件处理。”

  几日后,张凯来到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同样的起诉状交到立案庭。工作人员核对后开出金额80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一审结算)。

  异城同案件所需诉讼费大不同

  “50元、350元(550元)、850元(1050元)!”当记者按照北京———辽宁大中城市———辽宁某贫困县,北京———河北大中城市———河北某贫困县的路线图,以简单离婚案件(未涉及财产)需要多少诉讼费采访当地及周边律师时,分别得出了上述答案。

  无独有偶,湘潭法学院副院长廖永安从2004开始,用三年时间做过同类调查研究。他的调查对象是湖南省某国家级贫困县法院、湖南某经济前3强县法院、湖南长沙某区法院、广东东莞某区法院。他的调查结果与本报调查律师后得出的结论基本相似,对离婚等非财产案件,上述4法院收诉讼费分别为:800元、500元、200元、50元。

  廖永安具体分析说,经济落后地区,法院收费“乱”主要体现普通的侵权案件、非财产案件上,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法院收费“乱”主要体现在财产案件上。

  “这样的策略自有其‘合理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对此解释道:“贫困地区法院苦于较高额财产案件案源不足,不得不把资源获取的重点放在低额财产或无财产案件上。”他说:“越是贫困的地区,一般说来当事人更应当获得更加低廉的司法救济这种公共服务,而这些地区的法院却恰恰最容易采取最大限度地向此类当事人获取资源的策略。”

  “乱”在基层法院

  “已经退还当事人1000元诉讼费了!”孙健律师兴奋地对记者说。

  一年前,江苏省某县法院立案大厅,孙健律师陪同当事人对一起民事案件申请执行,法院的收费超出孙律师预算10倍之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此案申请执行费100多元,可立案人员要求我们交纳1140元。”对于这1140元,孙律师怎么也算不出来,一问才得知,该县法院自行把这类案件的收费比例由0.5%提升到了5.5%。

  “我们到省高院等部门投诉,前几天终于退回了那1000元。”孙说。

  “中国有8000多个基层法院,法院的乱收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廖永安经过调研得出这样的结论。

  从1998年开始,我国法院开始实施“收支”两条线。1999年最高法院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对收支两条线做了进一步落实。按照该《管理办法》,法院诉讼收费与其得到的财政预算无本质联系,法院不是诉讼收费的利益主体,自然失去多收、乱收的“动机”。

  “但实际情况是收支两条线在很多基层法院没有得到落实。在政府的预算过程中,对法院的诉讼收费基本全部原额返还,用来充抵了当年的一部分预算。”廖永安解释道。

  社会科学院比较法学研究所冉井富博士对中国法院财政体制做了系统调查后也得出:目前法院的财政预算和诉讼收入挂钩的做法普遍存在。

  中级以上法院都在大中城市,高额经济案件较多,诉讼收入高,地方财政又相对充裕,法院的财政预算也相对充足。而基层法院,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地方政府财政难以保障其正常运作所需经费。廖永安称:“一些法院是‘不得不’想着法子把经费转嫁到当事人身上。”

  《办法》出台封堵乱收费“口子”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绝大多数律师对89《办法》第4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抱怨颇多,认为其衍生出的“其他诉讼费用”是法院乱收费采取的主要表现形式。

  虽然1999年对89《办法》做了一次补充规定,其中涉及其他诉讼费用,但廖永安认为“补充规定对其他诉讼费用仍然留有余地。”在法院的实际操作中,对非财产案件,往往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比案件受理费高出几倍乃至几十倍。

  《办法》出台后,与其他诉讼费用相关的条文已难觅踪迹。

  另一个被称为乱收费的方面是带有赔偿的侵权案件是否应当以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用。89《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各不相同。《办法》中对此类案件已作规定,例如侵害肖像权案,详细规定了带有赔偿金额的如何收费。

  在法院的财政体制上,法院“收支”两条线在《办法》中以条文形式落实。强调了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

  廖永安认为,因为“89《办法》规范比较粗糙,疏漏的地方和弹性条款过多”,才给了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为收费的无序状态提供了生存环境。“《办法》实施后,这些问题都将得到改善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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