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与回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14:08 法制日报

  2006年12月28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布终审裁定维持邱兴华案的一审判决,决定对邱兴华执行死刑,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对于法院未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疾病鉴定,作为曾经联名发表公开信呼吁为邱兴华做精神疾病鉴定的学者,笔者本不想对邱兴华案再说什么,但近日看到一些言论和文章反映出来的思想倾向令人不安,感到有些话不得不说。

  徐爱民先生在网上发表了《“杀人狂魔”邱兴华伏法与专家干预司法的破产》(下称“徐文”)一文。徐爱民先生称,法学家们主张为邱兴华进行鉴定,就是“替邱兴华说话”,“为他喊冤叫屈”,这“并非与其(邱兴华)沾亲带故,而是觉得自己真理在手,法官应该对自己言听计从”;“可惜的是,根据现行的诉讼法,法学家们还没有拥有对法官判案的指挥权,相反宪法和法律都要求尊重独立审判权”。在徐爱民先生看来,任何人都是不应该为“罪犯”说话的,除非沾亲带故;法院对一个案件怎么判公众就怎么接受,即使是法学专家也是不可以说三道四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的权利。法学家为什么就不可以说话呢?事实上,没有谁在为邱兴华喊冤叫屈,法学专家们只是在关心司法机关及相关司法人员,是否准确执行了法律!

  2006年12月30日,徐爱民先生又发表了《法治社会需要司法权威还是学术权威?》一文。在此文中,徐爱民先生称:“前一个时期,有人拿邱兴华一案大做文章,并非要拯救一个疑似精神病人的‘杀人恶魔’,而是企图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学家的学术权威……其实邱兴华死活与那些法学家们无干,他们所要的就是一个动作,一旦这个动作做了,这些法学家们就得胜而归了。一言以蔽之,这件事情的本质是选择司法权威还是选择学术权威的大问题。”在此文最后,徐爱民先生表示:“这些人手持民主、法治、人权等冠冕堂皇的旗号,蛊惑人心,挑起人们对司法的怀疑,进而破坏司法权威”,“倘若法学家的无权解释被人们奉为圣典,而司法裁判却被人无端怀疑,法治还从何谈起?”

  徐先生谈的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没有人认为社会不需要司法权威,也没有人企图在全社会树立法学专家的学术权威来替代司法权威。法学专家奉行学术自由,司法裁判者奉行审判独立。前者基于公民权利而表达,后者基于权力配置而裁判。只有权力妨碍权利,而无权利妨碍权力。奉行学术自由的法学专家没有什么“指挥棒”,左右不了独立的司法;独立的司法不应该也不可能跟着“莫须有”的法学专家的“指挥棒”转。学术权威的形成源于学人对真理的追求和坚持。司法权威的形成不仅赖于司法审判独立及其附随的对裁判结果的强制接受,更赖于公正裁判的公众认同。

  “徐文”发表不久,阎笑古先生也在网上发表的《邱兴华伏法,专家教授还有什么要说?》一文中称:“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地逃避打击和法律的惩罚,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司法精神病鉴定常成为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美国法院对欣克利案的审判本身就是个天大的笑话,刺客欣克利并没有精神病,有毛病的是过分保护所谓人权的美国法律。中国与美国与英国国情不同文化不同法律也不同,不是西方的一切都好,更不是西方的东西都适合中国”。在阎笑古先生看来,对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似乎是不应该的,因为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司法精神病鉴定常常成为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美国的法律过分保护人权,是有毛病的;殊不知,保护人权已写入了我国宪法,而我国刑诉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刑法的准确实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而对可能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正是准确实施刑法的要求。

  纵观徐爱民先生及阎笑古先生有关邱兴华案的评论,一个共同的特点是现代法治理念的缺失,对法学专家充满偏见。这样的文字,实在值得探究。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