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诉讼成本有效“减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14:08 法制日报

  2006年12月初,一份传真发至廖永安办公室。他随手拿起来,面露惊喜。

  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完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副组长吕锡伟发来的一份致谢信。信中对廖永安参与起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表示感谢。

  信中透露:《办法》即将出台。

  从2006年年初参与起草到年底《办法》出台,廖永安称工作小组对《办法》条款进行了充分论证,在1989年制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89《办法》”)的基础上做了科学改革和创新,《办法》的实施将减轻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和有力遏止法院乱收费现象。

  记者:你参与《办法》的起草工作,都提了哪些相关意见?

  廖永安:比如诉讼费用牵扯到“正义成本”的分配问题,因为诉讼过程是要消耗社会成本、资源的。诉讼成本应该由当事人分担多少,国家承担多少才算合理?诉讼为什么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因为它毕竟只保障了部分人的利益,那么这部分人除了作为纳税人之外,要另外承担一部分费用也是合理的。问题是目前怎样使这种合理的分担更为科学化。还有,如果法院的行为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例如法院因为违反法定程序,应该回避的法官不回避导致当事人上诉,引起的上诉审等,我建议此笔诉讼费用应当由法院承担。再有,目前诉讼程序正朝多元化改革,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新《民诉法》在起草中,还提出要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我建议:法院运用不同程序耗费的成本也不同,既然花费成本不同,收取的费用也应该区别对待。普通程序各步骤很完整,耗费的成本大,简易程序成本小一些,将来的小额诉讼程序成本更小,我提出简易程序、小额程序诉讼费用应该减半征收(《办法》第十六条已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记者:《办法》主要改革创新的部分有哪些?

  廖永安:《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改革和创新:

  一是确立了诉讼费用法定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法院诉讼收费的范围。《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在此基础上,《办法》第三章就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做了具体详尽的规定。与“89《办法》”相比,法院在收费问题上的自由裁量度大大减弱,这对于防止法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将会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

  二是诉讼费用征收依据更趋多元化,且日趋合理。首先,《办法》在征收依据上,除了考虑案件的诉讼性质与非讼性质,以及案件的财产性与非财产性外,还考虑了结案方式,案件审理程序的繁简程度,诉讼案件审级阶段的不同性,以及是否属于反诉及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其次,在财产案件的征收标准上,《办法》较89《办法》更趋合理,最明显的是将原来的7级分段累计交纳改为10级分段累计交纳。再次,在非讼案件的征收标准上,《办法》较“89《办法》”更科学。最明显的是破产案件与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根据《办法》的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上述规定显然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充分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

  三是诉讼费用的交纳也更科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执行申请费与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2)明确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回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四是诉讼费用的负担更趋合理。五是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办法》就司法救助的对象,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适用条件及申请程序做了专章规定,与“89《办法》”相比,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更宽广,申请审查程序也更规范。

  记者:《办法》中哪些方面体现了对公民诉讼成本的“减负”,其中与“89《办法》”所不同的体现在哪些方面?

  廖永安:《办法》在对公民诉讼成本的“减负”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只需交纳相应的受理费与申请费,取消了法院实际支出的费用;(2)取消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这一弹性条款,实行了诉讼费用的法定原则;(3)部分案件诉讼费用较“89《办法》”有所降低。

  与“89《办法》”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需交纳10元;对离婚案件,如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以及破产案件等,在原有基础上都实行减半征收受理费。

  记者:《办法》能否遏止住目前存在的“乱收费”现象?

  廖永安:我认为《办法》对于有效地遏制目前的“乱收费”现象将产生不可低估的作用。《办法》所确立的诉讼费用法定原则(第3条)与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严格限定(取消了法院实际支出费用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条款)就是有力说明。

  记者:《办法》实施后,基层法院收费是否会大量减少?《办法》中是否也规定了解决之道?

  廖永安:《办法》实施后,诉讼收费必然会更加规范,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会有较大幅度的减轻,但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法院诉讼收费将会急剧减少。对于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的法院来说,这一问题将更会明显。在目前部分法院收支两条线明脱暗挂的情况下,如何加强法院财政经费保障将是必须面对且急需加以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办法》将难以真正实施。因为对于法院而言,自身的正常运转毕竟是前提和基础。因此,《办法》的实施,还有赖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落实。

  记者:谈一谈你对《办法》的总体感受。

  廖永安:从“89《办法》”由最高法院制定到《办法》由国务院牵头,联合最高法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研讨制定,制定主体的转变让《办法》更加公平化、科学化、合理化。我认为《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保护的理念与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同时,与“89《办法》”相比,《办法》的相关规定也更符合诉讼运行的规律,更能反映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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