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禁语”源于有罪推论的思维习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14:08 法制日报

  “不说就多判你几年!”“钱退出来就没事了!”“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以往检察官办案时的这些常用语今后将不能随便说了。为规范侦查行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近期推出了办案“十大禁用语”。(1月3日新华网)

  尚未最终确证嫌疑人有没有罪,如何能确证嫌疑人被判刑?尚未确认嫌疑人有没有拿了钱,如何要求嫌疑人退钱?……之所以会出现这样荒唐的事情或话语,是因为办案人员对嫌疑人进行了有罪推定,提前“宣布有罪”,用嫌疑人有罪来施压胁迫其招供“犯罪事实”以获取减免惩罚。

  所谓“有罪推定”,就是先将一个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然后围绕“犯罪”的定论搜寻法律和事实依据,通过类推的方式来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通俗一点讲,就是执法人员怀疑你违法犯罪,即使没有证据也是成立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是有罪。具体到审讯活动中的体现就是:除非你坦白自己有罪,否则就要加重处罚。

  在有罪推定思维定式的社会里,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搜寻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和理由。为了撬开嫌疑人的嘴,更直接地获得依据和理由,就会不惜动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造成很多冤假错案。由于国人长期受到“有罪推定”思维习惯的影响,加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直很有市场,成为一些办案人员走的终南捷径,于是“事情说清楚你就可以回家了!”“事情说出来,算你自首!”等等威诱的话语就纷纷出笼了。

  与“有罪推定“相反的是“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是,任何人未被法庭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下,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被视为无罪,可以避免冤枉好人。对一个无罪的人,使用诸如“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的语言至少是十分不妥,何况行为人还有权保持沉默?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已经采纳了一些“无罪推定”的原则,这是我国司法的进步,人权的进步,也是社会的进步。有些地方“办案禁语”迟迟出台,有些还是我行我素,其实已经慢了好几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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