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别亵渎了烈士称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20:00 光明网
王清

  元月1日,奉节县城许多市民自发站在风雨中目送奉节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子洪最后一程。53岁的王子洪在前往重庆主城区开会时,因大雾、天雨路滑遇车祸以身殉职。目前,奉节警方正准备为王子洪申请烈士称号。(重庆时报1月2日)

  何谓烈士?为国家安宁献身,为革命信仰就义,为人民幸福牺牲,为正义事业舍己的人也。一位开会途中遭遇车祸而罹难的公安干警,只能是因公殉职,怎么也和烈士扯不上边儿。若因为死者身份是警察就“生的伟大,死的光荣”,那是对烈士称号的辱没和亵渎。

  国务院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后来,民政部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作了解释,范围扩大到“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而遭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仔细对照这几条“杠杠”,都和王子洪车祸罹难大相径庭。莫非,他是遭到了“大雾”和“路滑”的报复谋杀?

  那么,奉节警方是依据什么条件欲为王子洪申请烈士称号的?估计是比照《条例》第5条规定,即“第3条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从新闻中,我们了解到王子洪的如下事迹:“临行时看望基层民警”、“督促部下做好工作”、“冒着烈日忙了一整天关闭小煤窑”、“女儿高考时抽不开身送考”、“妹妹打麻将被抓没有帮助说情”、“患上重感冒还坚持上班”、“捣毁5个盗窃团伙”。公正地说,王子洪是个尽职尽责的民警,做好了自己分内的事情,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相应任务。比那些“警匪一家”、“横行乡里”、“招摇过市”、“鱼肉百姓”的警察确实强多了。但怎么说,离“事迹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要求也相距甚远。不能因为公安干警形象欠佳,声誉不良,社会评价不高,就降低标准,“拔高典型”,滥竽充数,“矮子里选将军”。如若这样,那么,教师累倒在讲台上,医生病发在手术台边,工人猝亡在机器旁,民工摔死在建筑工地上……是不是都可以申报烈士称号?

  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公安部门“硬件”是上去了,级别比政府其他组成机构高“半级”,办公大楼足可以和银行系统相“妣美”,连个基层派出所都能够花上一千多万“武装到牙齿”;而治安状况,却没见有多大改善。越是这样,越发助长部分公安干警特权思想和高人一等意识,其散漫作风,霸道行为,凌人气势,让普通群众“敬而远之”。

  为因公殉职的公安局长申报烈士称号,正是这种“特权思想”和“高人一等”意识的集中反映。在一些人眼里,公安警察是“特殊阶层”,其报酬、福利、待遇、权利、地位、工作条件就是要比其他部门“高出一头”,连死了,也要享受不一般的“哀荣”。如若任其这种思想蔓延,危害的将是整个公安队伍建设。对此,有关方面应该引起高度警觉。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