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美德不是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04:45 北京晨报

  近两天,关于两件纵容恶性事件的新闻引人关注。首先是一位乘客状告公交车司机放走劫匪的失职违约,历经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法官最终认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抗击义务。其次是福建晋江两歹徒实施盗窃行为时,与保安发生搏斗,而周围的人包括一位着警服女子均置之不理,歹徒最终逃脱。

  对于公交司机放走劫匪,其实并不应有所争议,尽管见义勇为是种美德,但似乎并未成为公民义务与责任,而该司机在被逼之下放劫匪下车,在当时情势下是一种可以理解的选择。至于公交公司是否应该担责,要看其与乘客是否构成包括保障人身安全的合同关系。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客运经营者理应采取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但这仅是“较真”的说法,如果公交公司真要认真履行上述职责,单单成本问题就令人却步。

  至于那位女警的行为,争议理应小些。按《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当然,面对歹徒动刀行凶,我们理解一位女警可能产生的犹豫,不过,出面尝试喝止应该是其起码应有的举动。

  当然,要求手无寸铁者非要与舞刀弄枪的歹徒搏斗并不现实,但不可否认,勇敢的品质在很多人身上已经消失不见。造成这样情形的原因,首先是越来越多的理智宣传告诫大家,公民面对歹徒时首先应保全自身。我们也不得不说,虽然政府始终对见义勇为者予以褒奖,关于见义勇为落得残疾却无处报销等负面新闻也常有发生。不过,我们仍然期待更多勇敢者在面对邪恶时能够不顾一切地挺身而出。尽管见义勇为不是义务,我们也渴望能够发扬这种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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