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员紧急避险免责应有法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07:50 大众网-大众日报

  “要不是闯两个红灯,节约了两分钟时间,可能小孩会生在车上或电梯里,母子的性命都难保。”昨日,28岁的新妈妈张莉(化名)看着怀中酣睡的儿子,感到既欣慰又害怕。1月5日晚上7时许,为了快速将孕妇张莉送到医院,的哥任发成驾车一路鸣笛,闪着应急灯连闯两红灯。到达医院后两分钟,张莉就生下了小孩。交警八支队勤务队吕副队长表示,只要调查证明任发成是为了抢救孕妇才闯的红灯,写个情况说明,可以免于处罚。(1月7日《重庆时报》)

  闯了两个红灯,救了两条人命,的哥任发成的义举当然值得我们称赞,交警部门法外尚有人情的态度也令人松了一口气——假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义举还要受到处罚,那么今后还会有人这样见义勇为吗?但是,从一个法治社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角度来看这件事情,我们就陷入了一个悖论:道德岂能越过法律的栏杆?道德层面上对法外施恩的呼唤倘若一而再再而三地使得执法部门放弃执法的职责,虽然给执法部门蒙上了温情的面纱,却削弱了法律应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如果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处理这起事件,那么正确的结果应该是,连闯红灯的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处罚,而救人的义举也必须得到政府的表彰和奖励。但这样的结果无疑会令社会大众失望,因为,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命安全是社会的应有之义,是政府的应尽之责,也是法律的目标所在。个体的社会成员替社会、替政府、替法律代行了这样的职责,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于情、于理都很难说得通。

  由此看来,在着力建设法治社会、事事讲求依法行事的今天,在社会成员履行公民职责,保护他人重大利益方面,法律缺失了鼓励、保障这一环。也就是说,对社会成员紧急避险免责应给予法律上的确认。根据行政法理论,在保护国家、社会、他人重大利益的时候,如果有较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给予免于追究。的哥闯红灯救人之举,无疑与此同理。只有有了这样的法律条文,对诸如的哥闯红灯救人事件的处理,才不会让大众失望、让社会尴尬、让法律尴尬;只有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才会引来更多的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重大利益的主动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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