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肯定立案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08:48 法制日报

  本报济南1月7日电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予以明确:应当将司法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审理过程中调解、判决送达前调解都是司法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个阶段都应当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和要求。立案调解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立案后20日。

  据悉,关于立案环节进行调解的问题,目前各级法院都有一些争论,认为调解属于审判业务,只能由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庭只应审查立案,不能搞案件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表示,对于案情复杂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或者找不到案件当事人的,要及时移送民事审判庭,防止案件在立案环节积压。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