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制纠纷 与劳动争议有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0:20 兰州晨报

  主持人:本报记者郝冬白

  嘉宾: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俊

  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娟

  6年前,国有企业甘肃省某综合加工厂数十位职工将该企业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企业给付其被辞退前的工资并支付补偿和赔偿金。一、二审法院却认为该纠纷是企业改制和劳动用工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企业改制的政策统筹解决,驳回了起诉。

  专家认为,企业职工下岗、工资被整体拖欠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客观现象,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的体现,是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如果将其列入劳动争议的范畴,有可能发生群体性纠纷,一方面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不利于企业走出困境并求得发展。

  案件备忘2001年5月,国有企业甘肃省某综合加工厂数十位职工将该加工厂及其上级单位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起诉的理由是,他们于1993年被招为综合加工厂工人后,该厂虽未和他们签订

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1998年,该厂未经民主协商,就强行将他们“了断”。故请求法院判令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省某综合加工厂给付职工们1993年至2001年3月29日的工资,并支付补偿和赔偿金。

  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些职工与甘肃省某综合加工厂、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它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裁定驳回起诉。职工们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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