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图】“大青山案中案”中止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0:23 兰州晨报

  

【附图】“大青山案中案”中止审理

  图/劲松

  半途揪出个“诈骗老总”

  兰州中院按“先刑后行”原则作出裁定

  本报讯(记者石玉龙)记者1月5日了解到,去年“大青山土地开发”“案中案”———甘肃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丽新公司)诉榆中县工商局行政案重新审理后,又因原甘肃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甘肃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李旭东因涉黑、涉赌、涉嫌特大诈骗、偷逃国家巨额税款近2000万元等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按照“先刑后行(行政案件)”的原则中止审理。

  为开发位于榆中县来紫堡乡和兰州市拱星墩交界处的大青山,榆中县政府先后和大青山公司以及丽新公司签订了开发协议。2003年4月,大青山公司却将丽新公司告上法庭,并将榆中县政府追加为第三人。随后,三方一直将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然而,在这起民事案件审理中,丽新公司发现“大青山公司”先后有两个不同的名称。于是,丽新公司请求法院查明情况,而榆中县工商局在配合调查中向省高院出具了一份函件,称“1996年11月18日,在榆中县工商局注册的甘肃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1日按照有关文件规范为兰州市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为此,丽新公司认为榆中工商局出具该函件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故将榆中县工商局和大青山公司告上法庭。兰州中院一审以榆中县工商局出具函件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驳回了丽新公司诉讼请求。丽新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认为,榆中县工商局出具上述函件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不属民事作证行为,遂将该案发回兰州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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