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提示:节日加班补休还是补钱不得随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1:16 兰州晨报

  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而且经常以“补休”来替代“补钱”。1月5日,记者从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之后的补偿方式有明确的规定,“补休”还是“补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

  据了解,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补休”或者“补钱”,且应优先选择“补休”;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作区别安排,而一律“事后调休抵充”,属于侵权行为。

  本报记者崔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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