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判决没问题,社会有毛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2:01 南方网

  公交司机受威胁开门放走劫匪,受害乘客认为司机失职诉求公交公司赔偿,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司机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没有依据,受害人只能通过警方破案挽回自己的损失。

  这一判决经媒体披露(《信息时报》2007年1月6日)后,在互联网上受到舆论强烈谴责。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个判决却是多年难得一见的没有啥毛病可挑的判决。

  判决认为司机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我觉得是非常正确的。司机不但没有当场抗击劫匪的法律义务,也比乘客更没有当场抗击劫匪的道德义务:这一方面是因为司机负有将所有乘客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的特殊使命,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司机在抢劫发生时几乎总是处于背对抢劫犯坐着因而难以成功地反抗的状态。即使劫匪只有两个(报道中是八个)并且尚未拿出凶器,要制服一个背向坐着的司机和一个呼救的女乘客也易如反掌。因此除非乘客筑起人墙将司机和劫匪隔离,否则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很难要求司机拒开车门将劫匪送到公安局。

  有人说司机没责任,但公交公司有责任,公交公司不能只收钱不管乘客的安全。这话只是听起来有理,其实是未过脑的。

  公交公司负责的安全必须落实到员工的职责上,如对汽车失修、司机失职导致的乘客的损害负责。如果公交公司在法律上要对劫匪造成乘客的损害负责,那么它就必须在每一班车上配置两名保安(一名难以对付来自暗处的突然袭击)。这或许意味着车票的价格要翻一番,试问广大乘客愿意吗?

  而且按照同样的逻辑,每个收费厕所都得配四个保安(连续上班应该六小时倒一班),且不说费用可能翻两番,仅拉屎的时候有个保镖在旁边盯着,你会觉得自在?不侵犯隐私?

  也有人说治安这样差是警察的失职,应该由公安局赔偿乘客的损失。但是这已经不能作为谴责判决的理由了,因为原告起诉的并不是公安局而是公交公司。

  另外公安局的经费都是专款专用的,所谓公安局赔偿只能是国家赔偿。但是中国目前的情形下对公共场所被劫的财产损失予以国家赔偿真的合适吗?全国目前每年因为刑事犯罪而人身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人有多少?要实行国家赔偿也得先赔偿这些更严重的损害吧?

  虽然司机被迫放走劫匪案的二审判决没毛病,但判决的案件本身和舆论对判决的评价都反映出这个社会有毛病,很重、很深的毛病,我们从中可看到犯罪的猖獗、乘客的冷漠、警察的失职、网民的狂躁甚至更多的东西。

  那么受害人的损失怎么解决呢?我不由自主想到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的名言:“谁叫你不幸生于中国?”下矿井要冒生命危险,坐公交也要冒财产危险。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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