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大商人与小摊贩该有“权利差别”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6:30 南方网

  安徽、广东已先后出台保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拟就的“关于请求尽快把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列入地方立法的建议”已递交浙江省人大,要求立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1月8日东方网)

  据浙江省企业维权机构负责人介绍,近两年受理了12起企业请求维权案件,内容涉及企业家人身安全、经济权益、企业生产秩序和社会环境等。尽管要求立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理由多多,但在笔者看来,对企业家人身安全、经济权益、经营环境专门予以立法保护,显然纯属多此一举,并且是在助长富人的特权观念。

  先说“多此一举”。公民人身安全、经济权益、经营环境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国家早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企业家必然也跟全体公民一样,都在国家法律保护范围之内,要是企业家面临生命安全威胁与危害,自然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企业家的经济权益受到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侵害,国家同样会给予依法保护;只要企业家的经营行为在经济法规政策的框架之内,都将获得政府及社会的支持。那么,在国家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经济权益、经营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相当完备的情况下,再制定地方性保护法规,是不是多此一举呢?

  再说“助长富人特权观念”。首先必须承认,即便再豪富的中国企业家也是不折不扣的中国公民。既然同属中国公民,企业家的权利和权益跟小摊小贩的权利,就不可能存在任何差别。如果企业家认为,自身的人身安全、经济权益、经营环境等方面存在安全之忧而需专门立法保护,难道小摊小贩们就不存在人身安全、经济权益、经营环境之忧么?事实上,小摊小贩们无论是在人身安全上,还是在经济权益上,抑或在经营环境上,都更缺乏法律的保障与保护。比如,小摊小贩常常受到城市管理者的驱赶,甚至遭受城市管理者的辱骂和殴打,你企业家遭遇过吗?遭遇得多吗?当然,小摊小贩所遭受的种种经济权益侵害,就更是举不胜举了。如果要说立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那首先就应该是针对普通百姓,而非富裕的企业家群体。因为在咱们这个社会,富人侵犯穷人、富人坑害穷人的现象,实在太多太多。

  然而奇怪的是,作为本就雄踞强势的企业家,竟然在群体性“哭弱”,要求专门立法保护他们的权益,以此强化其“豪强地位”。更奇怪的是,居然早有一些地区已经制定并实施了这种荒谬的“强势权益保障法规”!在笔者看来,这纯粹是在强调富人集团的特权,是在制造特殊公民,进一步拉大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权利差距”。

  总之,做大生意与做小生意,都是做生意;做生意的和不做生意的,都是公民。因而谁也没有享有更多法定权利的资格。那么,地方政府不惜以专门立法来保障富人的权益毫发不损,就等于相对地漠视普通百姓的权益。换言之,政府把公民权利分成了“企业家权利”和“小摊贩权利”等,前者除享受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之外,还要享受特别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同样在做生意的小摊小贩,在国家给予的权利保障上,就只能等而下之。因此可以说,专门制定法规来保护企业家本已受到现行法律政策保护的权益,就是在玩法律法规上的“各自为阵”,就是在助长公民权利问题上的“两极分化”倾向,就是对“权利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公然颠覆。(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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