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以道德眼光看法律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7:35 国际在线

  作者:李克杰

  公交车上被抢,司机受威胁放走疑犯有没有错?法官作出了明确而权威的回答:抢劫属于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1月7日《新京报》)

  或许不少人对法院的判决和法官的结论感到迷惑不解。既然受害人已经大声说被抢了,而且还要司机报警的情况下,司机竟然两次打开车门放劫犯下车逃走,岂不是太冷漠和不负责任了吗?对司机的失职行为,难道所在的公交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其实,被害人也是这样认为的。广州乘客成某认为,司机停车放走抢劫犯是失职和违约行为,对此公交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为此将公交公司告上番禺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然而,广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却最终否定了被害人的想法和要求,认为受害者成某应该报警由警方破案后挽回自己的损失,司机及公交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那么,为什么公众态度与法官主张相距甚远呢?依笔者看,这其中并不存在法院司法错误或枉法裁判的问题,分歧的根源在于双方对同一事件使用了不同的评价标准。包括被害人在内的普遍公众普遍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自觉不自觉地用道德的眼光看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而在法官那里,他必须分清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是在用法律而不是道德标准来辨别是非。

  俗话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从标准来讲,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最低标准,一个合格公民最起码的要求就是服从法律、遵守法律,做到不违法。而道德则是公民行为的高标准,它是社会文明和进步对公众“设置”的引导性高标准,道德要求只能是提倡性的,要靠公民的内心信念和自觉行动来践行。就拿上述争议事件来讲,公交司机完全可以拒绝打开车门,将车径直开到派出所交警察处理,也可以挺身而出与劫犯作斗争,当场抓获劫犯将其扭送派出所,但这都不是司机的法定义务,如果作出这些行为,则是基于司机的道德正义感,是司机的一项道德权利。其实,严格来讲,在车内发生违法犯罪事件之后,司机的法定义务是最大限度地避免更多的乘客遭受危险,当多数乘客面临安全威胁时,他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让劫犯下车。从这个意义上讲,将多数乘客利益和车辆行驶安全置之度外,而挺身斗歹徒,对公交车司机是不应该提倡的。

  近日湖南长沙也发生了一件事,在当地市民中引起强烈争议,此事也涉及道德与法律的不同评价问题。据《潇湘晨报》报道,长沙市民晏建辉不慎将装有19万元钱的塑料袋遗失在的士上,悬赏3万元苦苦寻找几天后,的哥托人将19万元中的16万元现金送还,并提出前提条件,失主必须签订一份承诺书,兑现3万元悬赏奖金。对这一结果,不仅失主有一百个不自愿,包括多数的哥在内的市民也提出质疑。问题的关键也是不少人混淆了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的不同,用道德眼光看待法律权利。事实上,如果的哥拒绝归还这些现金,他的行为就会构成侵占罪。同样而如果失主没有悬赏,的哥拒绝归还其中的3万元,也是没有道理的,至少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甚至也可能构成侵占罪。但因为有失主的悬赏行为在先,获得赏金就成了的哥的法律权利,他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这一权利,当然他也可以放弃,以体现高风亮节。

  当然,笔者并非鼓励人们不要遵守道德要求,事实上,即使在法治社会中,道德的特殊规范作用也是法律无法比拟的,道德的高要求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内在约束力是法律得到有效遵守的重要条件,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混淆两者的差别,应当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从而避免是非标准混乱,影响和谐秩序形成。

  

  审稿: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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