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刑事被害人救济权利体现司法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7:36 国际在线

  作者:单士兵

  作为公民,我们生活在国家秩序之下。我们把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交付给国家来行使,是因为我们寄望于国家我们提供一个安全的生存和生活环境,这实际上也就赋予了国家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建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无疑就体现了国家这样的义务。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其中,“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国家还将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据1月8日《新京报》)

  长久以来,那些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脸上,总是写满了极度悲怆的表情。犯罪分子带给他们的痛苦,会成为他们心灵永远抹不去的烙印,每一次碰触都会带来锐利的疼痛。而且,这样的伤害,往往又是同时赋含于肉体、精神以及经济等等多重因素之上。对刑事被害人群体来说,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他们很容易陷于更为困顿窘迫,更为边缘的境地。

  这样的现实事例并不鲜见。远的不说,年前备受关注的邱兴华就是一个生动的标本。尽管邱兴华被正法了,但是,对邱兴华案中那11个家庭来说,他们的伤痛却并不会完结。因为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面对的只能是邱兴华“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这样的现实,最终只能变成了一张“法律白条”。当那些苦难的犯罪被害人处于国家法律遗忘的角落,我们必然也就离“司法和谐”会越来越远。

  显然,正是因为相关制度的阙如,才使刑事被害人很难获得及时的权利救济。此前尽管在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都要求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却常常看到,一些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或畏罪自杀,并无遗产可供侵害赔偿;有的案件久久不能破案,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也就无法解决。特别是有些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死亡或严重残疾时,原本由其抚养、赡养的近亲属从此陷进悲惨境遇中。

  正是在司法和谐的现实语境下,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现在才提上了日程。无疑,由国家给予被害人及时有效的补偿救济,来弥补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处得到充分赔偿的缺陷,这显然更能体现国家义务和责任。这样的国家补偿救助,必然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而且,由于刑事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是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来源,他们的参与也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给他们及时的权利救济,本身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实现社会正义。

  当前,最重要的课题则是如何完善这一救助制度的相关环节。比如,相关补偿的对象和条件如何界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有些案件无法确知犯罪人或在判决前被害人急需紧急医疗或其他费用,这样的情况下能不能确定被害人可申请先行支付,以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大的不幸等等。特别是有关补偿基金如何得到保障,都是维系着这一制度最终能否顺利施行的关键。

  只有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最终保证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能够顺利的由纸面走入生活。毕竟,救济权利是对刑事被害人的最大抚慰,惟有获得国家救助的权利,那些遭受不幸的刑事被害人,才能通过获得国家制度性的救济,感受到国家应有的人文关怀,同时,社会正义与司法和谐的诉求也才能最终获得实现。

  

  审稿: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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