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严禁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20:00 光明网
张铁鹰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1月2日新华网)

  国家质检总局对回收食品范围作了明确界定: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之所以对回收食品作如此明确的界定,并严禁将其用作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料,是因为使用这些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仅容易造成食品安全卫生隐患,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扰乱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影响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尽管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不希望出现回收食品,但是在实际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回收食品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比如,超市的食品在保质期内没有销售完毕,销售商因种种原因停止经营某种食品等等。这样生产企业不得不进行食品回收。而回收的食品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管措施,是很容易被当作生产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

  要防止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将回收食品用作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料,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回收食品登记不能随意,要有专人负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缺一不可。二是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处理回收食品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力度。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其回收食品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深入经营企业,对生产企业回收的食品数量进行核对,防止生产企业造假。生产加工企业在销毁回收食品时,应当告知监督部门,由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监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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