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政府强制拆违违法”该警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0:08 红网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宁波余姚市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被确认违法。(据1月7日《新京报》)

  事件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作出一处罚决定,认定市民朱利峰未经审批,在自己住宅四周建造了违法建筑200平方米,责令于同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可是,在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朱利峰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下达之前,政府就对违章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政府的行为违背了《城市规划法》“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执行,且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政府自行组织拆除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是各地的通行做法。连宁波市政府的规章《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竟然也支持这种违法行为,可见政府部门轻视法律的现象普遍存在。

  政府本是公共利益的实行者、维护者。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一祭出“公共利益”的法宝,似乎就成了正义的化身,具备了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为实现“公共利益”可以罔顾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可以违背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而肆意妄为,由此上演一场场政府违法行政的荒唐剧。其后果是破坏法治,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激化社会矛盾。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拆迁、拆违过程中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导致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

  拆除违章建筑合乎公共利益的目标诉求,但是,在取缔少数人不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注意维护这些人的合法权利。《正义论》作者罗斯尔认为:“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公共利益是目的,行政手段是程序。行政管理需要将目的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机地结合起来,没有正义的程序不可能产生正义的结果,目的正义依赖于程序正义。政府部门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行政手段与行政目标的一致性。政府官员不能自以为目标的正当性就忽视、破坏法律规定的程序。

  余姚市政府以一部违法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据,作出违背法律的行为,反映出一个普遍的现象,即政府对于上级权力的驯服和对于法律的漠视。法院“政府强制拆违违法”的判决,无疑是对地方官员敲响的警钟:官员行政不仅要服从上级,更要遵循法律。

稿源:红网 作者:彭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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