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捕强奸嫌犯岂能等“作完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1:11 新晚报

  慕毅飞

  据报道,福建石狮市警方日前破获一起强奸猥亵幼女案件。说有一个刘姓犯罪嫌疑人,将一位放学独身回家的10岁女生抱进树林进行奸淫。几天后,他没见有什么动静,胆子越发大了起来,频频向放学后单独回家的小女孩伸出黑手。最后那次,他实施犯罪后还抢走了女孩身上6元零花钱。其实刘某不知道,警方早就在他作案的地方布置了暗哨,当他作完案从树林里钻出来时,就被便衣警察逮了个正着。

  警方打击罪犯,旨在保护人民,这两者本该一致。虽然有时为了便于获取确凿的证据,警方会先听任罪犯损害一下当事人,然后再抓他个不可抵赖——因为他若没有实施犯罪,你怎么能将他当罪犯打击?譬如抓扒手,不等钱包到手,不可轻易动手。但这样做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类似侵财型犯罪的侵害后果是可以补救的:证据到手,一网打尽,罪犯入狱,物归原主。而强奸猥亵幼女案则完全不同。

  从案件的办案结果看,刘某有确凿的犯罪证据,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罪行为得到了有效打击。但这样的打击,成本大得让人难以接受。新闻所说的“频频”,不知是几次?就拿最后“逮了个正着”的一次说,既然早就“布置了暗哨”,为什么要等“他作完案”,还要等他“抢走了女孩身上6元零花钱”?这样做对警方办案的好处显而易见:证据是现成的,讯问就省事了,还新添了抢劫罪。这可能该叫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但代价是什么?是一个10岁的女孩在警察叔叔的眼皮底下,被一个罪犯胁持,猥亵了,强奸了,抢劫了……这里会伴随着多大的恐惧、耻辱和伤害!办案的警察怎么就能忍心在一旁静候不动,眼睁睁地看着罪犯将这一系列有可能毁掉小女孩一生的犯罪行为实施完毕。这难道也叫打击犯罪?

  如果要蹲守,等罪犯胁持幼女后即可动手,大不了这一次是未遂,前几次审起来要费点劲儿,而且没有抢劫的情节。破案是麻烦了点,成果也小了点,但那可怜的小女孩,起码可以少受一次伤害。对警察来说,如果“以案为本”,可以守等“他作完案”;可要是“以人为本”,就不能容忍小女孩在眼皮底下受侵害。作一个更可怕的假设,如果在这样的侵害中,幼女被侵害至死,案子无疑会办得更大,这是不是说明警方就更有成绩呢?如此“以案为本”的破案模式,应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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