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救助:帮刑事被害人渡过难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1:40 正义网-检察日报

  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其中,“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被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了出来(1月8日《中国青年报》)。

  众所周知,由于遭受犯罪侵害,刑事被害人往往要承受生理、心理和经济的多重打击,有些打击甚至是毁灭性的。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是根本无法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得到及时的救济和赔偿的。

  就拿不久前刚刚尘埃落定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来说。邱兴华年前就已经伏法,法院也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但邱兴华家徒四壁,无论法院判赔多少,这笔赔款显然都徒具“象征意义”,只能是一个纸上的数字而已,“无钱可赔”的现实注定损失只能由11个被害人的家庭承担。

  类似案件比比皆是。然而,这还不是最不幸的,那些迟迟不能侦破、犯罪人不能被缉拿归案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处境就更加艰难——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更不要说获得救济和赔偿了。

  除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目前在我国,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渠道还有两条:其一,社会捐助;其二,相关部门人道补偿。然而,由于没有硬性法律规定做后盾,本身又存在缺乏常态性、规范性和公平性的先天不足,刑事被害人能否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救助,能得到何种程度的救助,最终都只能取决于案件的轰动性及其自身的“幸运指数”,受益者也寥寥无几。

  无辜遭受犯罪侵害,却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和赔偿,许多被害人乃至他的整个家庭因此陷入经济困顿甚至生存危机。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与我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相左。实践证明,实行被害人国家救助,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法院工作时,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出来,意义重大。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内涵不难理解: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该损失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启动救助程序,对被害人或其家属给予救助,使其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补充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势必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基本内容:救助的对象及范围;救助条件;救助金额;救助机构和救助程序;救助基金的来源和保障。

  注重对刑事被害人的保障,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在中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呼声近年来也从未停息。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终于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带来了曙光。

  我们期待着。

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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