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学校女生溺亡泳池泳场、学校共同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1:4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王兴亮 谢文成 曾玉娟) 一个风华正茂、在武术学校就读的女孩,在学校组织的一次游泳活动中不慎溺水身亡。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法院就这起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游泳场、学校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2万元。

  2005年8月4日,柳州某武术学校组织50多名学生到柳州箭盘山游泳场游泳,不识水性的小琳不幸溺水身亡。痛不欲生的小琳父母找到学校和游泳场讨说法。经协商,三方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学校、游泳场一次性赔偿22万元给小琳父母,学校和游泳场各按50%的比例进行赔偿。签订协议的当日,学校、游泳场分别支付给小琳父母11万元和5万元。不久,小琳父母为催要余下的赔偿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对三方当事人议定的赔偿金额予以确认,一审判决游泳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游泳场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学校已知小琳不识水性,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小琳的溺亡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武术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时,应知道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却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和防范;也没有严格按照是否会游泳和分深水、浅水区安排学生游泳,而是按照学生个子高低来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放任管理。为此,法院终审判决武术学校对小琳溺亡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游泳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王兴亮 谢文成 曾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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