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工应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1:4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新华社北京1月8日专电记者8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我国将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7年起,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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