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饮料伤人心 购买商品要留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2:16 燕赵都市报

  省会于先生:几天前,我在省会一大型超市购买了3瓶果汁饮料,其中一瓶的生产日期竟然为2005年9月9日,这保质期为12个月的饮料居然在一年多后再次出售,真是太过分了!

  本报实习生田菲、记者王萌核实报道:记者从于先生处了解到,几天前,他和朋友一起去位于省会和平路附近的某大型超市购物,买了3瓶饮料。不料回家后,于先生刚想打开饮料解解渴,却发现其中一瓶饮料的颜色比其他两瓶明显发深,遂起了疑心。经过仔细查看于先生发现,该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05年9月9日,而保质期为12个月。“这么大的超市居然卖过期食品,实在太不应该了!”

  于先生告诉记者,发现购买了过期产品之后,他也想去找超市评评理,“可我找过去生半天气,也就是赔我一瓶饮料,劳神又费力不值,但是不说出来我心里又觉得太窝火。”于先生希望通过此事提醒他人,在购买食品时要特别注意一下生产日期。

  本报提醒消费者,年关将至,人们在采购年货时要特别注意食品类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购买过期产品给自己造成损失;同时,也希望商家严把货品关,减少工作中的疏漏,以免在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同时,损坏自己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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