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为何“问责”力度逐渐加大,事故依然频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6:00 光明网
魏俊兴

  据国家安监总局近日通报的11起特别重大事故来看,11起事故共造成535人遇难,1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4.15亿元。经查,这11起特别重大事故全部是责任事故。在问责处理方面,共处理了283人。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省(部)级干部2人,地(厅)级干部28人,县(处)级干部62人。处理人数和问责力度,不可谓不大。

  前不久,中央政治局集体进行以“安全生产”为内容的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再次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再次表明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和坚定不移奉行“安全发展”执政理念的决心和行动。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各级政府到各企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愈来愈重视,“责任追究”从无到有且愈来愈严格,就说明了这一点。

  有资料显示,自2000年以来,我国就有十几名省部级高官因安全事故引咎辞职或被免职,至于地市及以下干部尤其是当事企业单位的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因事故受处分以至丢“乌纱”丢“饭碗”甚或受刑事处罚的,更非个别。据国务院安委会通报,在2005年的6起特大煤矿事故中,共有222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96人被移送司法机关,12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40人被行政撤职。这说明,安全问责尤其是自2004年对政府官员实行“问责制”以来,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也逐渐加大。

  虽然“问责”愈来愈严厉,被“问责”处理的人数不断增多,特别是“问责”使得一批责任官员纷纷“落马”,但安全事故依然频发。不要说全国范围的诸如2003年12月23日四川开县天然气井喷,2006年3.25在同一地方又发生一起性质相同的重大事故;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以后的4个月中,又发生了73起水环境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数据);就是一些行业或单位,同一性质的事故仍然反复出现甚或有增无减。尤其是大小矿难等仍然接二连三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每天事故死亡人数为320人左右。去年1月1日至12月17日,发生事故618632起,造成死亡109143人。

  “问责”力度加大,事故仍然频发,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我以为,除了资金、技术投入不足和个别企业经营者,为获取最大利润而思想麻痹,轻视安全侥幸冒险和管理混乱,严重违章作业外,主要是一是一些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以及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严重。二是执行力不足。因为现在从上到下,对安全的理解力、决策力都大有提高,唯独缺乏执行力,即各个层次各方人员各个环节对一系列的安全制度、规章,落实不到位。

  安全生产的主体是基层是企业是每一个从事具体作业的员工。各级制定的安全制度、措施,要通过基层、企业和每个员工去实施。上级的决策再正确,制定的制度再健全再严格,基层和作业人员不落实也是白搭。可见,安全必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位,落实到每一个操作环节。要知道,事故往往是一个具体环节出问题,或个别作业人员操作不当或违章或安全预想防控不足所引发所酿成。所以说,啥时各级干部每个岗位上的作业人员,只有增强了执行力,才能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有了“我要安全”的执行力打基础作保障,一个企业单位一个地区乃至更大的范围,才可能减少并防止事故。反之,则不然。

  “问责”是手段而非目的。“问责”是为了惩处个别、教育大家,进而促进工作。“问责”未“问”出应有效应,一是“问责”存在运动式、随意性以及人治色彩,没有走上经常化、制度化尤其是未纳入法治的轨道。二是没有抓好“问责”之后的改进工作。目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出现了重“问责”轻改进、重视对人的处罚轻视对工作的整改;或是发生事故大张旗鼓“问责”,轻描淡写整改甚或一“问责”了之。总之,从上到下,从监管部门到企业单位都没有在执行力(事前防范,事后真改)上下足下到工夫。

  可见,要减少和防止事故,使安全工作走上良性循环轨道,就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以及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和执行力不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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