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车邻居车祸亡摩托车主赔两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6: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法院酌定车主补偿死者家属2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杨波)邻居赵某搭乘龚某的摩托车一同上街取钱,在路途中突然车轮爆胎,导致邻居赵某死亡。事后,本来好心让赵某搭乘便车的龚某被死者赵某家属告上法院,索赔近16万元巨款。本报去年11月30日《佛山新闻》A39版报道的《老人搭便车意外身亡 家属向车主索赔16万》一审有了结果。经三水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车主龚某为好意搭乘行为,但出于公平责任原则,酌定龚某给付赵某家属经济补偿款2万余元。

  回放:

  搭乘便车邻居意外身亡

  据了解,去年8月15日,龚某的妻子有病,龚某需要到银行取钱去医院,适逢邻居赵某表示也要去银行,要求龚某搭载一程。经赵某再三要求,龚某同意顺路免费载其一起到银行去取钱。

  之后,当两人从321国道往河口方向,行驶到河口石膏粉厂时,摩托车突然爆胎,从而导致摩托车失控,赵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为,导致该事故发生是车轮突然爆裂,非当事人各方过错所致。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龚某和赵某均无事故责任。

  家属:

  起诉到法院索赔16万

  据悉,去年11月17日,死者赵某的家属罗某和两个女儿将龚某起诉到三水法院,同时被起诉的还有某保险公司三水分公司,原因是该公司承保了事故摩托车的机动车第三责任险。

  罗某称,事故发生后,龚某除支付12214.50元外,未作其他赔偿。罗某认为,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赔偿责任应按公平原则处理,要求法院判令龚某和该保险公司赔付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9437元。同时要求龚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车主:

  我已仁至义尽

  对于死者家属近16万元的巨额索赔,车主龚某感到十分无奈,他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双方都没有责任,而且在事发后,龚某已经尽全力为死者赵某的治疗、善后等事情出力,向亲戚朋友借了10000多元用于安抚赵某的家人。

  “我认为自己属无责任方已经做到仁至义尽!”龚某称,他一直在三水河口一瓦厂做工,每月只有近800元的微薄收入,其妻子常年有病,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为了在事故后安慰死者家人,自己向亲友借了1万多元,至今背下一身债务。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某保险公司三水分公司也辩称,龚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确实为该公司承保车辆,但未购买车上人员险,死者赵某属于车上乘客,非第三者,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好意搭乘只需适当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法院认为应当认定龚某与赵某事发当日是好意同乘关系,并确认交警部门关于“双方均无责任”的事故认定。

  法院认为,龚某与赵某是邻里关系,其同意搭乘赵某的行为是邻居之间互助友爱的体现;其次龚某的职业为搬运工,收入较低,还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事发后,龚某积极主动地支付赵某的抢救费和死者家属的部分补偿款。

  因此,法院酌定龚某给付赵某家属抢救费、丧葬等费用20227元。

  某保险公司三水分公司不需要对赵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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