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价值超于“救助”之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7:16 大众网-大众日报

  正在探索建立中的诉讼终结后司法救助,为困难群众打官司带来福音,也将使我国针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7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把“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1月8日《中国青年报》)

  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一些地方政府早已开始了“摸索式推行”。具体的制度举措为,对刑事犯罪中不能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且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资助资金一般来自政府财政拨款、法院诉讼费以及社会捐助。显然,“刑事被害人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朝更加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方向靠拢的体现。因此,研究建立全国性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值得期待。

  在笔者看来,作为完善司法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实施,明确了政府责任。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给被害人带来的创痛是无法用语言来描述的,很多人或因此支出巨额医疗费用,或因此丧失劳动能力,等等。罪犯虽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事后的种种“苦果”只能被害人自己吞咽。家境好的还好说,那本就清贫如洗的家庭再遭此劫难无异是雪上加霜。保障这一部分人群的生活、求医等基本的生命需求,是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而“刑事被害人救助”无疑就弥补了长期以来的政府责任缺位。

  更重要的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将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正义和社会公平。正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所言,“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只有用有力的制度彻底消弭司法案件中被害人(弱者)一方的生存忧虑,才能通过最小司法成本的付出来确保最大限度的司法正义。与此同时,因突发刑事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公平损害也因此得到“修补”。

  从上述两个角度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超于“救助”之上——进一步完善社会整体保障体系只是一个制度延伸的结果,在政府的责任担当下,实现司法正义与社会公平的扩张才是其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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