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老总要离婚才发现“妻子”未成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7:40 长江商报

  本报讯 (记者 张勇军 通讯员 陆风) 结婚两年后,妻子就离家出走了,并托人带话回来说要与丈夫协议离婚,平分他的财产。然而,丈夫在清理妻子衣物时,方知她只有17岁。昨日,武汉某建筑公司老总刘凯(化名)来到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湖北事业部,与危杰律师商量有关离婚诉讼事宜。

  2003年5月,因为宴请北京来的客户,今年35岁的武汉某建筑公司老总刘凯带着北京来的客户一行五人来到汉口某歌厅娱乐。其间,刘凯对歌厅中的一名举止端庄的服务员特别有好感,两人便开始攀谈起来。

  这名服务员自称叫吴莉,江西九江农村人,今年20岁,高中毕业后因家庭困难无钱供她上大学,便来到武汉打工。临走时,双方交换了联系方式。吴莉也没介意刘凯是离过婚的人,而且还有一个5岁的女儿。2004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了。婚后短暂的甜蜜后,两人便开始为小孩的事争吵不休。刘凯三天两头地到前妻处看望女儿,吴莉想生个自己的孩子,刘凯又不让。去年10月,吴莉离家出走了,至今下落不明。

  前不久,刘凯在清理吴莉的物品时,无意间发现了两张身份证,印着妻子照片的那张身份证中赫然写着另外一个人的名字“吴翠华”,写着“吴莉”的身份证上照片经仔细辨认,刘凯发现那根本就不是自己的妻子,而是一个从来没有见过的女人。

  刘凯这才想起原来跟他生活了两年的“妻子”其实是隐瞒了自己的姓名和年龄,“妻子”实际上叫吴翠华,出生于1989年2月25日,而不是结婚登记时的1984年2月24日。刘凯说:“登记结婚时,她才15岁,根本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难怪当初在拿结婚证时,她说自己的身份证丢了,叫家里寄一张户籍证明来就好了。”

  ■以案说法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湖北事业部危杰律师称,根据刘凯的情况,他完全可以上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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